【微矩阵精品】从杭州庆春路火宅事故看出租房与承租方责任
(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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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位于杭州市庆春路新华路口的东清大厦C座发生火灾,经核实,起火点位于该大厦1608室。
离“6.22”蓝色钱江案发生仅一个月,杭州市已发生多起与火有关的天灾人祸,逝者已矣,财损难回,与其消沉于事故发生之痛,不如振作精神,好好理清各方责任,因事故发生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本文仅讨论该房屋的出租方责任及承租方责任。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第十七条中对于出租方责任的规定: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首先,《消防条例》第十七条中对于出租方责任的规定中第四项“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中浙江省的消防安全要求即指《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内容较多,不便一一列举,请自行查阅),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不仅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应以国家制定的各GB文件为准。
其次,如果出租人违反了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根据《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于本次火灾事件而言,处罚单位应当为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中对于承租方责任的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如果承租人违反了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根据《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理,于本次火灾事件而言,处罚单位也应当为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时值七月中下旬,正值酷暑天,明火心火具旺,新法治团队呼吁广大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的同时谨记火灾警钟长鸣,切忌焦躁,万事以法律为底线,以道德为标准,新法治团队时刻准备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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