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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PE如何规避“股权投资款不具返还性”陷阱?【金融裁判规则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866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民申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例是关于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投资款是否具有可返还性的典型案例。实际上,最高法院通过本案例明确了: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既不得请求公司返还,也不得请求公司股东返还。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PE等股权投资人如何避免此类风险与陷阱,保障自身权益呢?文末金讼圈有建设性的点睛提示,欢迎参阅。

 

裁判规则:

一、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均不得请求公司返还。


二、增资扩股协议的合同相对人虽然是公司股东,投资人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公司,但由于公司系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不再具有返还涉案资本公积金的资格,故也不得请求公司股东返还。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新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X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XX、冯XX。

一审第三人:青海X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浙江新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浙江X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璃)、董XX、冯XX及一审第三人青海X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X业)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商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X集团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引用判例错误。二审判决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二期刊载的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的判例。本案与该判例的情况有着实质性不同。首先,两案要解决纠纷的主体不同,本案中青海X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判例中的上市公司。其次,两案的起诉依据不同。第三,两案资本公积金所指内容不同。判例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本案所指资本公积金是股东投资的溢价款。第四,两案约定条件及资金到位状况不同。判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金归公司所有,而本案中由出资溢价款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根据本案《关于青海X业的增资扩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书》)的约定,股东仍是该部分资金的权利人。


(二)新X集团要求返还资本公积金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股东抽回出资,是指注册资本的出资。而本案中所指的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出资和作为增资溢价部分的资本公积金的出资。出资不能抽回之立法意旨在于确立公司资本信用、保护债权人利益,系一项强制性义务。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经股东认缴后,如果出资(增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及注册资本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能抽回。但在出资(增资)过程中,如果协议的效力、法定的程序出现问题,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同解除后,无论该出资是资本公积金还是注册资本金,当事人均可依法主张返还。


(三)本案资本公积金取得的法律基础和实现目的已不存在。新X集团与浙江X璃之间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已解除,青海X业丧失了取得和继续持有增资溢价款的法律基础,新X集团认缴的增资溢价款应予以返还。另案二审的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1号判决)认定:“新X集团出资中的资本公积金部分系基于各方约定,对此,无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公示,新X集团当可依约定终止履行。……”本案二审判决不支持新X集团返还资本公积金的请求,解释为资本公积金不能返还,与101号判决相矛盾。


(四)返还资本公积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新X集团认为,浙江X璃通过虚构出资、虚构投资利润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并操纵青海X业将新X集团的五亿投资款向自己私有企业进行挪用侵吞。此种情况下,新X集团要求其返还资本公积金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五)关于返还资本公积金并不影响青海X业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案系增资纠纷,解决的是青海X业各股东之间在增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依照法律进行解决。关于债权人的利益,在资本公积金返还的情形下,债权人仍可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向相关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返还资本公积金也不影响股东间另案处理股东权能和股权比例的问题。


综上,新X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新X集团已注入青海X业的资本公积金能否返还。

《增资扩股协议》是由青海X业原股东浙江X璃、董XX、冯XX与新股东新X集团就青海X业增资扩股问题达成的协议。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浙江X璃的根本违约行为,新X集团采用通知方式解除了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增资扩股协议》解除后,新X集团请求判令浙江X璃、董XX、冯XX返还其出资款中的资本公积金336884976.80元。但《增资扩股协议》的性质决定了新X集团所诉的这部分资本公积金不能得以返还。《增资扩股协议》的合同相对人虽然是浙江X璃、董XX、冯XX,但合同约定增资扩股的标的却是青海X业。合同履行过程中,新X集团也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青海X业。青海X业系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浙江X璃、董XX、冯XX均不再具有返还涉案资本公积金的资格。


至于青海X业能否返还新X集团已注入的这部分资本公积金,关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新X集团认为,本案中其因《增资扩股协议》注入的资本公积金不同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可以抽回的主张,依据不足。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二审判决未支持新X集团返还资本公积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裁定:

驳回浙江新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金讼圈提示:

一、笔者认为,本案法院的裁判规则与“中国PE对赌第一案:甘肃世恒安”关于“股权投资对赌不得针对目标公司”的裁判逻辑实质是一脉相承,即:不能破坏公司资本维持原则,非经法定减资等程序公司资本不得减少,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笔者建议PE投资人:1.股权投资不要与目标公司对赌;2.股权投资与原股东对赌,但也不要约定原股东返还投资款义务,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可能会发生本案类似的败诉风险,胜诉的概率很低;3.若与原股东对赌,应尽可能约定原股东相应的股权回购、价值补偿等义务。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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