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2017年金讼圈十大金融典型裁判案例新鲜出炉
金讼圈累计编辑发布了157个典型金融裁判案例,现根据点击量选取2017年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汇总回顾2017,展望2018。以下文章,只需点击文件标题即可查阅。
重磅首例:最高法院关于放弃第三人抵押权导致超过1.7亿元本息债权的保证人脱保案例【金融裁判规则8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最高法院本案例一出,即引起了银行界、法律界非常激烈、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二、本案核心焦点问题为:在主债权同时附着第三人物的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且《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又均约定了“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被担保人)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被担保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或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债权人事后放弃对第三人的抵押权,仅选择性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否导致相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本案的裁判理由及改判结果,最高法院对以上问题给予了肯定答案。
三、尽管本案例争议极大,但对于贷款单位等金融机构来讲,风险不容小觑,有关如何避免此类风险,本文最后金讼圈编辑有点睛建议。
2.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案例【金融裁判规则8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关于投资人借助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工具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通道,购买劣后级(次级)份额,并最终投资购买著名鼎晖基金的限售股票收益权,结果由于标的股票持续下跌,触及警戒线,无法及时补仓,导致信托公司强行平仓清算,投资人血本全部亏光的惨痛案例。
二、本案例亮点在于鼎晖投资高风险标的资产后,是如何既锁定投资收益又规避投资风险的高明之举。
三、本案就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权问题及信托财产确定要求与信托合同效力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给予了明确答案。
3.重磅|金融资管必读案例: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被判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金融裁判规则9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被判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终审案例。
二、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是否构成金融法律服务关系?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侵权过错?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本案例二审法院均给予了明确观点。
三、在金融市场严监管、资管产品将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情况下,本文最后,金讼圈公众号编辑倾情奉献,对金融机构如何预防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风险有点睛提示,欢迎参阅。
4.最高法2017年新型金融案例:资管产品受益权远期交易转让引发民刑交叉纠纷【金融裁判规则9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80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由最高法院于2017年2月二审判决,是关于资管产品受益权远期交易纠纷民刑交叉的纠纷案例。
二、资管产品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分开审理的判断准则是什么?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未经内部程序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资管产品收益与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如何处理?最高法院均给予了明确答案,值得细细研读。
三、本案例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信托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又有银行定向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和资管产品受益权转让法律关系,另外由于是受益权交易是远期的,使得本案法律关系及合同性质变得更加复杂。
四、如何通过刑事案件阻断民事案件的审理?本文最后金讼圈律师点睛提示,欢迎关注讨论。
5.从一起限售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争议焦点看合同条款约定的得与失【金融裁判规则10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1735号民事裁判文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关于限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典型纠纷案例。
二、从本案争议焦点、裁判理由及结果来看,本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条款约定有得有失,值得完善。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编辑李小文律师的点评建议。
6.对赌条款设计的得与失:从一起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失败退出结算案说起【金融裁判规则1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浙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失败后退出结算的典型案例。
二、上海法院对对赌协议效力、退出结算等操作细节均给予了非常有借鉴意义的裁判规则。
三、关于对赌条款的裁判规则,金讼圈案例多有分析,可以分别点击查看《以IPO成败为对赌条件的信托资产回购承诺有效【金融裁判规则47】》《【金融裁判规则13】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不一定无效》
四、本案亮点在于退出结算条款设计的得与失,欢迎参看本文最后金讼圈编辑智仁李小文有点睛评析。
7.大案!3亿元质押动产不翼而飞监管人担何责?【金融裁判规则133】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5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讼圈导读:
一、花了150万元请来动产质押监管方如同虚设,涉及3亿元质押动产竟然不存在,出质人与监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发回一审、二审改判四个审理阶段,终于由最高法院给予了定论。
二、1.如何判定出质人、监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2.尤其是监管人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OR分别赔偿责任?3.是直接赔偿责任OR补充赔偿责任?4.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比例及基数如何确定?5.刑民交叉如何判断法律关系的不同一性?最高法院通过本案澄清许多模糊认识,给予明确裁判规则。非常值得参阅!
三、本案例也是2017年最高院公报案例,金讼圈编辑智仁李小文律师为本案梳理总结了8条裁判规则,欢迎讨论。
最高院与山东高院PK!抵押权未设立到底担何责?【金融裁判规则136】
案例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鲁民终10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又是一例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引发的抵押合同纠纷案。本案诉与非诉的价值非常巨大,值得学习借鉴。
二、首先,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到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违约赔偿责任OR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3299号民事裁定书判定为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可点击参阅《根据未登记的抵押合同能否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可以,但无优先受偿权【金融裁判规则100】》),而山东高院在本案中认定的却是违约赔偿责任。最高院与山东高院的PK!到底谁更合乎法理呢?欢迎大家争论啦!
三、其次,抵押权未有效设立责任承担的性质、方式、限度、范围、比例应该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山东高院通过本案例终于彻底讲清了。
四、另外,本案二审改判了,对于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是一个重大风险警示,具体建议请在文末参阅金讼圈编辑智仁李小文律师点睛提示。
9.资管人士必看案例: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受益人能否直接向次级收益人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金融裁判规则147】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赣民终44号二审民事判决。
一、本案是一起结构化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典型纠纷。通过本案例,法院对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梳理明晰,值得研读参阅。
二、1.优先级受益人能否直接向次级收益人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2.如果可以,次级受益人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次级受益人补足责任?3.信托合同到期之后,优先级受益人还能否直接向次级收益人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通过本案例,二审法院给予了明确观点,对资管业务人员、律师、法官等人士具有非常高的诉讼与非诉讼参考价值。
三、本案一审判决次级受益人不足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18201338.41元,二审改判为6332876.72元,少了近1200万元,为何差距如此巨大?到底是为什么?二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诉讼双方的得失判断,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10.FA必读:促成2笔融资收佣金3亿被判刑全没收【金融裁判规则154】
案例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苏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
一、本案是一起国有公司的总经理,促成2笔融资交易,收取顾问费高达3亿元,结果被判入刑全部没收的震撼案例。
二、本案法院认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促成交易,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在投融资领域,加收融资顾问费现象很常见。当事人如果是普通公司职员,是否还会涉嫌什么罪名呢?欢迎关注文末金讼圈提示的另一“收融资顾问费2400万元一审判刑11年”经典案例。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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