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婚姻第一课】第十一讲: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以直接认定
2016年3月1日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创新了一项制度即人身保护令制度,而在该法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项规定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1. 依据的法律不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而作出的。
2. 申请的主体不同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措施,它的申请主体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即当事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下文有述),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外,人身保护令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不再仅限于家庭成员。
3. 申请的程序不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基于纠纷案件而采取的保全措施。一般来说,如果婚姻家庭中出现暴力等情形,必须以案件审理为前提,也就是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而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单独立案申请。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人身保护令并非是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而是一类可独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
4. 管辖的法院不同
基于第三点的不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管辖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法院除了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外,还增加了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5. 裁定的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应当怎样执行,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法院作出裁定后有了明确的措施。
6. 是否需要担保不同
如上文所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受害者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就是说,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不要求产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且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等。
2.向谁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此外,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也可以代为申请:(一)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申请的对象包括: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故在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要注意固定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1.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时间。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在受理申请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如果情况紧急,人民法院会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但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2.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根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也不收取诉讼费用。
4.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最高院民一庭给的答复是:不予支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可能发生家庭暴力而不限于制止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其目的决定了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并非查实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而是存在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曾经对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过家庭暴力。
如果将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其已经查实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看待,实际上是不恰当地提高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条件,使得人民法院在没有认定被申请人确有家暴行为的情况下,不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使得感到自己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人和以往曾遭受家暴但没有证据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均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例如,某一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理由是对方多次威胁要女方撤诉,称如果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杀了女方全家。但女方并无证据,只是表现出极度恐惧。此种情况下,认定男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可能证据不够充分,如果深入核查家暴是否发生,则可能无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因而失去以法律手段制止暴力的最佳时机,如果干脆拒绝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则无疑会极大地缩小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削弱其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作用。
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被申请人方面看,如果该裁定本身并不意味着认定其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则裁定发出后,被申请人可能更容易接受裁定,而不会不断地申请复议或寻找其他撤销该裁定的救济途径,如果该裁定本身被视为其施暴的证据,出于名誉与利益的考量,被申请人的反应可能更为激烈,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寻求救济途径,而且国家在此方面也需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而这种投入并非必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
本案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在该法出台后,依照最高院民一庭对于“以人身保护裁定不可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解答意见,人身保护令也存在着诸如与家庭暴力行为认定标准不同等情形,故律师认为,仅凭人身保护令也不可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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