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婚姻第一课】第八讲:遭遇家暴后,如何维权?
1.主体为家庭成员。
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形式的关系:
(1)因婚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前提。
(2)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分为直系血亲关系和旁系血亲关系。
(3)基于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
(4)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例如,同居关系、非基于法定义务的自愿赡养关系等。(此为反家暴法新增内容)
2.施暴者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而为之。
施暴者有目的的实施暴力使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的夫妻纠纷。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目前,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其中,精神暴力为反家暴法新增内容:
出台较早的《婚姻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限定得过窄,主要着眼于“身体暴力”。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制裁,且第一次提出了精神暴力的概念,“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至此,“精神暴力”明确入法。
4.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无过错方提出证据证明。实践中,受害者拿着几张伤情照片就在离婚时主张认定家庭暴力,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往往会难以被认定。受害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就必须以认定家庭暴力为基础,律师认为,在进行反家暴维权过程中,如何收集家暴证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以上所有的可以采取的行为全部都建立在你可以强有力地证明你确实遭遇了家暴这一基础之上。常见的,遭遇家暴可以收集如下证据:
(1)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这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详细记载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此外,特别要注意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一般情况下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都可以反映在笔录内容中,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当然,向居委会、妇联等投诉的证据以及相关机构进行调解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2)悔过书、保证书等证据
在家暴行为作出后,往往为了挽回婚姻,承认错误,加害人都会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证据,这些书面材料可以向法院提交,作为证明遭受家暴的有力证据。此外,这类证据也可以是录音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等。也可以证明对方存在的家暴的事实。
(3)医疗记录、照片等证据
被家暴方因受家暴后,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此外,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4)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如果发生在有第三人的场合,那么在场人员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但是需要提醒,证人证言一定要真实且客观,需要出庭的,要符合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且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此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因亲疏远近的关系也会不同。
(一) 向公安,法院,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甚至起诉或报案。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申请人身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然,如果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值得一提的是,确遭受或面临遭受风险的,法院对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并由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如果施暴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报案,公安机关出告诫书。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中一般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四)起诉离婚
如果对配偶方家暴行为无法忍受,长期的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审理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且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付损害赔偿金。也就是说,受害者自身不存在家暴等法定过错的前提下,可以请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截止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已经正式实施一周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法的适用如何呢?通过公开法律文书的检索,一年来反家暴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以下两个特点:(一)《反家暴法》作为裁判依据,大多数情况下会出现在法院裁定人身保护令时;(二)在家事案件中,《反家暴法》作用并未充分显现,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反家暴法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将 “家庭暴力”分为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而且伤害要达到一定程度也就是要造成一定后果的才会被认定为实施了家暴行为。而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它不要求家暴行为产生一定的后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定家暴后,受害者便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主张相应的权利,故法院对于认定家暴的审查比较严格,通常需要受害方举证说明,其确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而如果受害方能够通过举证说明发生了这样的事实,现实中往往伴随着已经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家暴行为未造成一定后果,是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的。即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问题上,法院间接的仍以《婚姻法》解释(一)作为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
2.人身保护令裁定率低
这里可以细分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缺乏证据。现实情况中,因受害者维权意识弱,在受到侵害时疏于证据的保存与固定,故在申请人身保护令裁定时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法院又对于此类裁定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从而使对于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多种原因导致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法院裁定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数量较少的现象。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精神暴力的认定及裁定较为困难。虽然婚姻法以及反家暴法都将精神暴力归入家暴行为的范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精神暴力的举证难度比遭受身体暴力更大,故因精神暴力而裁定人身保护令或者因精神暴力而获得赔偿的案例并不多。
如果你觉的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和“重整重组”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