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微矩阵精品】【婚姻第一课】第九讲:如何正确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97

基本案情:

原告李泊霖系被告李涛之子,被告李涛与原告的母亲李宁于2008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泊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原告李泊霖刚满14岁,此后原告李泊霖一直由其母亲李宁抚养。自20129月份,原告李泊霖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李泊霖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840元、生活费用60000元、培训费4770元、购买电脑费用6600元、购买羽绒服费用859元,共计99469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涛给付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的学费27840元;

二、被告李涛给付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的生活费24000元。

裁判观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基于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约定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纠纷,因此,首先应当就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关于“原告李泊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这一约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承担均可。本案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就原告李泊霖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且该约定系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李涛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向原告李泊霖支付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规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的界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因此,被告李涛不能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拒绝履行离婚时与原告李宁所约定的对原告李泊霖抚养义务。

原告李泊霖现为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被告李涛无证据证明原告李泊霖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原告李宁的约定承担原告李泊霖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可根据其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确定,对于原告李泊霖的生活费,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泊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李涛的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李泊霖上大学期间,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6000元。原告李泊霖没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电脑和参加校外培训属于上大学期间的必要开支,被告可以不承担这部分费用。原告李泊霖购买衣服的花费应从生活费中列支,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宁虽系与被告李涛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权利主体应为原告李泊霖,而原告李泊霖已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原告李泊霖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原告李宁并不享有所约定的原告李泊霖抚养费的请求权,不是涉案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其原告主体不适格。

律师说法:

我国法定的抚养费支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预定免除等方式解除。而由于双方离婚这一客观原因,子女往往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准确的说是同一段时间内只能与一方共同生活),因此另一方则需要以支付抚养费这种间接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当然支付抚养费只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故双方也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非直接抚养一方需要承担何种履行方式,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这一点在下文中会有详细阐述。

其次,抚养费支付期限协议优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前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一般做法是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只要双方有协议,法院认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中对抚养费支付突破了十八周岁,支付方同意负担子女全部或部分的大学学费,法院也会予以认可。故调解协议中达成的大学期间费用承担的合意是有效的。

最后,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审理中考虑“是否未成年”以及“能否独立生活”两大因素。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两大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一类是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子女,另一类是已满18周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一)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二)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注意,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学期间的费用以及生活费是应当给付的抚养费范畴。

离婚协议中如何合理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在离婚协议书对抚养费的约定中,基于公平以及保护孩子利益的原则,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往往会进行协商,实践中如何约定期限一方面不能损害子女权益,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味地拉长支付期限以至于损害给付一方的利益呢?我们从以下几类常见的约定方式入手,来探究一下究竟该如何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常见方式一: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这种表达方式未将所有情况都涵盖在内,最突出的一种现象就是如果子女在高中时期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由于这类约定方式仅将子女是否年满十八岁作为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的期限,那么非直接抚养一方对于已满十八周岁但仍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常见方式二: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何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根据这类约定,以是否能够独立生活作为是否给付抚养费的标准,那么其好处在于将已满十八岁且仍在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纳入了给付抚养费的范畴,但是相对的,它也将遗漏另一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不难发现,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也有可能达到独立生活的标准,故方式二这类的约定也不能将全部情况涵盖在内。

推荐方式: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止,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各半承担。

随着国家教育水平的发展,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上大学(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越来越成为适龄青少年的普遍选择。而就读大学的子女往往已经成年但仍旧没有经济、生活独立,就我国传统习惯和绝大多数的家庭选择而言,普遍情况下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支付。然而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在校的大学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进行特别约定,也就是未约定大学期间的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那么子女是不能向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要求承担大学期间的费用的。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大学期间的费用承担作约定更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利益,以及缓解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压力。

其次,根据上文中对常见两种支付期限约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要想将已满十八周岁但仍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生活独立的这两种情况全部包括在内的,就必须将“已满十八周岁”及“独立生活”两种条件全部约定。

此外,值得说明的是,正如本案所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于孩子上大学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约定,是其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本案一审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合法诉求,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

法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家事观察由智仁家事团队创办,团队由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担任首席律师,同时汇聚了多名在婚姻、继承、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业务精深、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是国内较早研究和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

家事观察:

如果你觉的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和“家事观察”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