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小马奔腾”危局:对赌失败后的夫妻共同债务之殇
“被负债”、“反24条联盟”,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常谈常新,从未淡出过大众视线,也成为相当数量的已婚人群十分关注和担心的问题。
担心不无道理。
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以来“被负债”金额最大的案件再次刷亮了“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词条。
案情始末:丈夫去世,妻子被判负债2亿
事情来源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
第一份协议,小马奔腾公司董事长李明及其他多名原股东与建银投资公司在内的多名投资人(新股东)共同签订了《增资及转股协议》,协议中约定新股东通过收购股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获得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
第二份协议,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作为甲方,小马奔腾作为乙方,建银投资公司为丙方(投资方),签订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以下简述为“对赌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要求小马奔腾公司、甲方或甲方任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有限公司股权。
2013年12月31日,小马奔腾未能成功上市,“对赌”失败。
2014年1月2日,实际控制人李明心梗骤然离世。
纠纷至此开始。
2016年10月,建银投资公司以李明遗孀金燕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金燕对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图:金燕
金燕则表示:“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此外据悉,金燕在李明去世后的当月,被推选为新董事长,接手小马奔腾公司工作后才知道这份“对赌协议”的存在。几个月后,她又被李萍姐妹罢免了职位。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建银投资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金燕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开始审理,网络上各方观点已纷纷,对错与否暂不予评说,我们拟从此案出发,对实践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应对作些解读,共同探讨。
这次的2亿负债案,由于是案外人起诉涉及外部法律关系,因而适用了“第24条”。于是有人就问了,根据24条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金燕的情况不符合例外情形吗?
根据24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现状,目前存在着三种例外情形:
(1)负债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负债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
(3)负债方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前两种情况实践中举证难度极大,鲜少有人被法院支持。而第三种情况是近两年司法实践中主导的考量因素,本次的2亿负债案的焦点也正是围绕此种情况展开的,咱们接着看:
有观点认为,在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巨额对赌已超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正常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将因举债方的个人行为产生的巨额债务归责到配偶身上有失偏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则认为,在李燕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马奔腾公司的经营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2亿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查阅案例发现,2亿负债案与先前最高院审理再审案件(2016最高法民申2908号)有相似之处,后者是关于夫妻一方为自己经营的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后产生的担保之债的认定。而最终最高院认定该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详见:“婚姻第一课 | 第三十一讲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其均为夫妻一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谋求企业发展对外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如对赌、担保之类的高风险协议,并且最终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而需要承担巨额债务。
对于此类案件,其实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是比较清晰的。虽然这类债务不同于一般的债务问题,因为其获得的资金系为企业经营输血而非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法院通常认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与夫妻共同财产挂钩,换句话来说,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是持续性地惠及到家庭日常生活。因此,不能简单的从获得的贷款、融资是否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你的家企安全系数有多高?
李明家庭和他的公司身上有着鲜明的印记:家族公司、处于上升期、资金需求扩张、个人输血、创富为主、朴素传承观。
这正是当下很多企业家及其家庭的现实写照。
可以说,目前的大部分企业家较为关注的仍然是创富,往往忽略了守富,因此在忙于企业发展的同时,忘记为家庭设立一道屏障。此案一出,不管是从传承也好,还是从风险隔离也罢,不得不说都给了企业家们一个典型的前车之鉴。
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发展模式,疏于隔离,都会可能陷入风险之中:
(一)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个企不分。企业现金流盈余时,个人有需要就暂时借用。企业因公司转型、扩大生产等原因资金大量紧张时,企业家就会去获取外部资金,以个人甚至将配偶共同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小贷公司、熟悉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借贷,一旦偿还不能,个人甚至夫妻双方就会背负巨额债务,家庭资产直接缩水。此外,个企不分还极易产生税务问题,轻者行政处罚,重则涉及刑事风险。
(二)发展到更高层次,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在融资问题上发生风险。为获得外部投资者的融资以尽快实现公司的发展,股东会愿意与投资者单独签订各种对赌协议,小马奔腾就是典型。对赌失败将可能产生负债、失去控制权等情况。
(三)在比如拟被收购的公司股东,为了提升交易对方的信心,被收购者会签订一份《业绩补偿协议》,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作为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该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净利润不低于多少的标准,如未达标,则实际利润与约定利润差额部分由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承担补足责任。
(四)做到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会因为经营问题陷入风险,比如最常见的定向增发,股东为保持或增加对公司的持股比例,采取股权质押的方式获得资金以买入新增股份,而股权质押有质押期限以及利息的。如果公司股价在这段时间内下行,股东不仅需要支付高额的利息,还可能因为股票变现的价格下降导致无法按期还款,如此一来,不仅可能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同样会产生债务。
经营投资本来就是一个充满不确定的未知数,上述风险不一而足。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赤身前进并非激流勇进而是裸奔,一个顶级的企业家一定也有远见性的。想要企业持续发展,家庭健康维系,个企、家企隔离的制度设计、税务合规处理、预留安全资产等法律筹划就是在企业稳定运营时就必须要去考虑的事情。
以小马奔腾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部分为例,李明生前是可以做到提前安排的。
第一种方式为资产隔离。也就是利用保险、信托等工具事先隔离出一部分家庭资产,与自身的责任资产相分离,这样可以在债务风险发生时保留一部分不会被执行的现金流。
第二种方式为债务隔离。也就是做好夫妻婚内财产分配约定并在签订类似协议时,向投资方进行披露,这样可以防止配偶一方承担连带债务的风险。
此外,还有诸如变更成法人持股后甚至再装入信托等更高层级的公司治理架构设计,也能有效避免企业经营影响家庭资产的问题。
至于小马奔腾因李明去世而爆发的公司控制权大战,则属于股权架构设计、财富安排等一系列传承类法律筹划的范畴,我们后续将持续关注与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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