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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安得广厦千万间”——解读《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935

2017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共8章47条,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制定前,省内杭州、宁波两地已有相应地方立法。其中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条例有哪些亮点,细节上与现行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比有了哪些新变化?就让小编带大家一睹究竟。

省条例立法亮点

1

推进城乡一体,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条例》

近年我省几起房屋倒塌事故多为集体土地上房屋。为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上房屋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条例在第二条扩大适用范围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作专章规定。

同时,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建造的房屋,作了例外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作了转致规定。


2

细化分工,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和协调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熟悉基层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属地管理。二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加强行业管理。对于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参照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住建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管、安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

3

总结实践,明确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治理规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对应当进行立即鉴定、定期鉴定、安全影响评定的各类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第二十条针对我省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及更早时间建造的老旧房屋现状,规定了三种应立即进行鉴定的情形。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总结我省既有房屋大排查工作经验,规定应当是具有相应等级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专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条例按照主体责任和公共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第二十八至三十条对危房的加固解危、拆除重建、成片改造等三种主要治理方式分别作出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大危险房屋集中地段的改建力度,可以依照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实施征收,或者采用政府购买、置换等方式。



省市条例的不同之处


1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升级

①.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作为一方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共同承担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使用人、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七条、市条例第十条

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四十条、市条例第七条

2

强化装饰装修管理

①.全装修成品住房一定时间内不得新装修。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四条

②.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六条

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否则将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3

明确相关期限

①.出现需鉴定情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条、市条例第二十一条

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五条、市条例第二十七条

③.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七条、市条例第三十四条

4

加重部分违法行为处罚

①.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评定,或者未根据评定结果制定、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市条例针对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五十一条、市条例第五十一条

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安全影响评定活动,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市条例》针对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五十三条、市条例第五十二条

5

其它


①.幕墙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需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意见。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八条、市条例第三十一条

②.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八条、市条例第三十六条

③.明确危房风险提示义务。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三十二条

单国炬


浙江事务所专职律师

非诉讼方面:政府法律服务、破产重整重组;

诉讼方面:房产业务、行政诉讼等。

执业格言:诚心正意、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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