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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涉税提醒]14项税收新政,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66

2017年7月1日起,以下税收新政开始生效了。

01
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得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该公告所指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企业从现在开始就应当向员工普及和明示企业的税号,在请外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时,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告知对方,机打到发票上;同样,在为外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时,也要注意索要外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机打到发票上。对此,企业要做好必要的财务应对,确保开具或获取适格的增值税发票!

02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并优化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推出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五方面措施,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

为了进一步提升办理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对即办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公告还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

为了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公告规定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公告要求,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在同一区域或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文书。

公告明确规定实行税务行政许可咨询服务24小时可预约(新法治注:包括非工作时间)。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也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渠道接受公众提出问题或咨询的预约,以此畅通咨询服务“最后一公里”。

此外,公告简化申请材料,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原件。公告还鼓励各省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实现信息一次录入。

目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已推出纳税人“最多跑一次”事项(第1批、第2批公布事项),切实规范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

03
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04
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增值税税率


为了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将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取消13%增值税税率,既降低了部分行业的税负,也给全社会带来了实惠。以往收13%这档税率的商品,基本都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对它们减税,可以降低民众生活成本,同时释放相关行业的税负压力,对于提高增值税税收中性具有重要意义。专业人士也指出:只有简明的税制,清晰的税率,才是税收遵从度提高的基础。

05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新法治注:2017年6月30日之前开具专票抵扣认证期还是180天)。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规定从3个月到6个月,现在是12个月了,这样即使纳税人偶尔出现失误忘记认证,也有较为宽裕的时间进行确认。

06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全国范围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扣除限额为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这项新政的作用在于“以险抵税”,政策的推广将激发全社会的健康保险需求,培养民众购买健康保险的消费习惯。有了商业健康保险,员工生病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无法报销的部分,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报销一部分。由此可见,纳税人通过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一方面能提高自己的个税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另一方面也相当于为自己再添一份保障。

07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相关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属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等条件。另外,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也有条件要求。

这一新政表明,自2017年7月1日起,创投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另外,对个人投资者而言,还有一个好消息,这一政策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以享受前述优惠。

该税收试点政策目前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新法治注:浙江不在试点范围)

08
启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09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这一新政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的一个补充通知,将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推后了14个月,除不追溯2016年5月至12月的增值税税款,还给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给有关金融企业留出资管产品合同等调整时间。

10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1
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12
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13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该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均适用该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14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实施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裘宇清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协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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