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文选】股权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如何主张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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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100讼观点
曾经“高铁女王”丁羽心失联,导致股权转让无法进行工商变更,同时双方协议约定上市目标不能实现情况下,投资机构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维护?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方不协助股权受让方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属于其单方违约,受让方可以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 件 简 介
2010年11月30日,无锡同创与中直公司、丁羽心、泰可特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无锡同创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从中直公司受让泰可特公司1.36%的股权成为泰可特公司非控股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推进泰可特公司在1-3年内实现国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之目标。
2010年12月1日,无锡同创向中直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2011年4月26日,泰可特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但无锡同创未参加上述股东会和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无锡同创所属的股权投资机构九鼎公司与泰可特公司的股东博宥公司、中昶公司签订了《关于对投资泰可特公司后续相关事项的沟通情况纪要》,各方确认投资协议书签订不久,泰可特公司即因为实际控制人丁羽心的问题,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今年截止目前已实际亏损,上市计划已无法实现。同时博宥公司表示,同意为九鼎公司提供泰可特公司的财务资料,但对于丁羽心的具体情况不清楚,目前无法办理五家投资基金受让股权的相关手续,无法对股东地位进行确认,且2014年年底前泰可特公司实现上市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协议书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争 议 焦 点
一、原告无锡同创能否依据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投资协议书?
二、投资协议书解除后,各被告应如何向无锡同创承担责任?
法 院 观 点
本案中推进泰可特公司于1-3年内实现国内A股市场成功上市,无锡同创获取增值的股权价值,是各方特别是原告无锡同创的签约主要合同目的。而根据泰可特公司截止2012年6月的企业利润表,泰可特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情况,已不符合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的上市条件。
其次,2012年9月10日由九鼎公司与博宥公司、中昶公司等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第六条亦明确各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泰可特公司不迟于2014年年底上市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而且事实上泰可特公司至今未能上市。
第三,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本次投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泰可特公司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投资完成后1个月内,泰可特公司发给无锡同创股权证明,并将无锡同创公司名称、出资比例等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是不管是泰可特公司,还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丁羽心以及股权出让方中直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且作为中昶公司、中直公司、泰可特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博宥公司亦在2012年9月10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由于实际控制人丁羽心女士仍无法主持有关工作,泰可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一直处于较不稳定的状态,目前无法办理五家投资基金受让股权的相关手续,无法对股东地位进行确认”,可见无锡同创签订投资协议书成为泰可特公司的股东这一合同目的同样无法实现,股权转让方已构成了单方违约。
律 师 观 点 判 决
本案中泰可特公司不能够上市,并且股权转让方不能协助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已经构成了单方违约,原告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解除《投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虽然《投资协议书》解除了并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是对于原告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损失。
那么如何减少股权转让中的违约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