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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文选】申请机构的控制人为境外如何处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94

自2016年2月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将对申请机构经营范围、专业化经营原则、股权结构情况、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十四项逐一发表意见。

 

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管理人需要做什么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向律师提供哪些材料呢?

 

PE100讼结合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及本团队的实操经验推出“基金备案速递”系列文章,每周两篇,仅供业内交流参考。

 

本篇主要从法律意见书之 申请机构的控制人为境外 进行介绍。

中基协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问答十”)规定: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中基协系统提示: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协会主要审核要点

1.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路径。

2.实际控制人通过人员委派、决策层决策能力及其他协议方式对公司的控制路径。

3.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中基协对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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