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文选】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要求?
自2016年2月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将对申请机构经营范围、专业化经营原则、股权结构情况、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十四项逐一发表意见。
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管理人需要做什么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向律师提供哪些材料呢?
PE100讼结合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及本团队的实操经验推出“基金备案速递”系列文章,每周两篇,仅供业内交流参考。
本篇主要从基金业协会对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要求进行解读。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法律法规:
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金律师提示:
若申请机构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出资人,则该出资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认定实际控制人需要向上穿透,因此,若该出资人为自然人,则可以直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若该出资人为有限合伙或者公司,则还需要向上穿透核算持股比例。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若申请机构设有董事会,而股东A派出的董事最多,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该股东A通过控制董事会起到实际控制申请机构的作用。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若申请机构股权较分散,任何一个股东持股比例都未超过50%,在此情形在,如果股东之间有签署表决权委托,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使股东A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金律师提示,在上传材料时,需要上传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或一致行动人协议。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若申请机构系有限合伙企业,则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上述几种情形都不符合,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要注意,“第一大股东”是指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而非申请机构股东的第一大股东。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形式和合伙形式的私募管理人因具体运作模式的不同,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具有较大差异。
对于公司制基金管理人,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需要在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对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等所起的实质影响来进行分析判断。
实际控制人任职问题
金律师提示:
分支机构:指申请机构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承担的经济组织
金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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