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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文选】交易结构条款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99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初审后,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若调查结论令人满意,则投资方将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以此约束投融资双方的行为。作为投资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股权投资协议的条款的拟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PE100讼结合相关法律要求及本团队的实操经验推出“投资协议解析”系列文章,仅供业内交流参考。


本篇主要对投资协议的交易结构条款予以介绍。

交易结构条款的主要内容

投资协议第一部分通常为对本次交易结构的约定。交易结构条款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投资方式为可转换债券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2日,贝恩资本向国美电器购买2016 年到期的价值15.90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于2009年8月3日完成,年利率5%,每半年付息一次。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国美电器于2016年(即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届满第5周年后)任何时间赎回可换股债券。转换期为可转换债券发行日期起30日以后至2016年8月3日止任何时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108 港元,转股后贝恩资本将持有约 16.28 亿股国美电器股份。

律师观点:

根据协议规定,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为5%,半年付息一次,贝恩资本有权要求国美电器在发行日期届满至第五年后任何时间以12%的内部收益率减去已支付的利息赎回债券。所以,贝恩资本在可转换期内即使不行使股票转换权,国美电器也保证了其内部收益率为 12%的最低收益,并且给予贝恩资本享有这份丰厚收益的时间选择权。12%的内部收益率远远高于2006年华平投资国美电器可转换债券时获得的 3.26% 的内部收益率,也高于当年同期可转换债券 7.2% 的市场平均利率。

 

因此,对于国美电器,该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并不低;而对于贝恩资本,该可转换债券不但为其提供了国美电器股票下跌时的保护,并且它的直接价值(最低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甚至高于普通债券的收益。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也相当高。转换价为每股1.108港元,相对于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5个交易日在联交所的平均收盘价每股1.228港元,此转换价折价约9.8%。因此,贝恩资本投资国美电器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是相当低的。

 

由此案例可见,可转债的好处就是,当公司表现不佳的时候,投资人可以继续保持债权人的地位而不是股东地位,到期时公司只要正常运营是需要偿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的,如果届时公司没有正常运营,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也会优先于股权持有人。


对赌回购方式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苏州某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某富)与甘肃某星锌业有限公司(其后更名为甘肃某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简称“甘肃某恒”)、香港某亚有限公司(甘肃某恒系其全资子公司,简称“香港某亚”)以及香港某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陆波(同时担任甘肃某星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了《甘肃某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简称“增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苏州某富随即向甘肃某恒支付了2000万。2008年,甘肃某恒年净利润远未达到对赌协议中约定的3000万元目标。根据事前约定,甘肃某恒需要按照对赌协议条款履行赔偿承诺,而甘肃某恒方面不愿履行。随后苏州某富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甘肃某恒、香港某亚及其实际控制人陆某向其支付补偿款共计1998.2095万元(由前述公式计算得出 ),并承担诉讼用及其他费用 。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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