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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文选】9亿私银代销产品涉违规,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842


要点提示

01

民生银行代销的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永锌”、“永赫”两款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共计约12.25亿元,2016年到期无法兑付后延期两年,至今仍存在兑付风险。

02

投资者表示,代销方民生银行在销售时存在一定的误导和违规行为,比如,承诺收益高达5-7倍,并对一些达不到门槛的客户进行了分拆和凑单。

03

投资者进一步反映,无论是上海联创还是民生银行,都未将永锌、永赫项目投资的信息及时向他们披露。


兑付危机


多名投资者于2011年、2012年分别在民生银行亚运村支行、大兴支行、上海闵行支行等购买的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创”)发行的“永锌”、“永赫”两款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共计约12.25亿元。2016年到期无法兑付后延期两年,至今仍存在兑付风险。


投资者表示,基金管理人上海联创存在严重的投资失误,所投的多个金矿项目和钢铁厂项目已出现了风险;而代销方民生银行在销售时存在一定的误导和违规行为,比如,承诺收益高达5-7倍,并对一些达不到门槛的客户进行了分拆和凑单,其中亚运村一支行行长代持了十几个人的产品。


北京银监局于2017年3月给永锌、永赫投资人反映问题的一份回复函中表示:

“经核查,永锌、永赫产品为民生银行代理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该行北京分行提供了代销时投资人签署的风险评估问卷和投资人声明书,其中缺少4名企业投资者的风险评估问卷。该分行未严格执行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5月9日,民生私人银行部表示,基金出现风险后,在该行的强烈要求下,上海联创将投资期内未投资部分约3亿元返还给了投资人,由此,原先涉及的12.25亿元,实际涉及的约9亿元,联创公司将投资期内未投资部分约3亿元返还给投资人,降低了风险敞口。而延期后两期产品将于今年8月底和9月底到期。


5月14日,民生银行方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已经与客户约定,短时间内督促联创出台解决方案。


承诺收益高达5-7倍


上海联创在业内似颇有名气,成立于1999年7月,现已更名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永宣”)。官网自称该公司“是目前国内首屈一指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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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略显简陋的公司官网似乎与宣传的“高大上”不太相符


本次存在兑付风险的两款产品目前分别是上海联创担任管理人的上海永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锌基金”)和上海永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赫基金”)。


投资者称,在介绍联创过往业绩时,资料中显示,该公司已成立12只基金,规模150亿元;合伙人冯涛作为PE投资明星级人物多次获得中国最佳创投人称号,具备多年资源类投资经验;该公司投资约100个项目,其中29家已上市;明星案例包括西部矿业(38倍投资回报)、汉王科技(49倍投资回报)等。


投资者提供了当时的宣传材料。民生银行在材料中表示,“为保护我行LP利益,此次基金和以往私募股权基金不同,按照缴款金额选取2名客户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具有项目投资一票否决权”。


这两期产品在当时销售颇为火爆,来自上海、河北、南京、成都、重庆等地的投资者,每人投入1000万-3000万元不等。甚至有不少民生银行的员工和家属也投资购买了这款产品。


5月9日,民生银行回复称,2013年开始,由于经济增速下行,资源品价格下跌,前述两只基金运营情况不佳,投资者认为可能无法达到预期回报,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运行,以及银行的代销行为都产生了质疑。过去三年,为协调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民生银行表示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作为基金代销方,银行愿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投资人力所能及的帮助。


至于是否有承诺收益5-7倍?民生银行进一步表示,在销售时,银行明确了这是一个私募股权投资产品,高风险高收益,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函、合伙协议,亦专门进行了约定,提醒投资者本金和收益都要自担风险,可能会遭受损失。


违规拆分基金份额


据投资者介绍,代销方在销售时,除了夸大收益、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外,为了规避有限合伙股东不超过50人的规定,还存在“凑单”和代持的情况。


而文首提到的北京银监局于2017年3月给永锌、永赫两款基金投资人反映问题回复的函中就指明了民生银行前述分行“未严格执行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北京银监局在回复中还表示,关于不当宣传和违规代持问题,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民生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原行长宋某承认当时宣传了5-7倍的收益率。经核查,该分行代销的3名投资人存在违规代持情形,被代持人包括该行员工以及客户。


至于代持的原因,投资者猜测,一是为了规避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不超过50人的规定,二是这两款产品的最低销售门槛是1000万元(永锌销售门槛为1500万,永赫为1000万),不少投资者达不到这个要求,就出现多人凑单。


相关的投资协议和基金管理报告显示:

永锌基金成立于2011年9月30日,共有50位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出资入伙(其中个人47名、机构3名)。永赫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30日,共有47位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出资入伙(其中个人41名、机构6名)。永锌基金投资人实际出资金额7.575亿元,永赫基金投资人实缴出资金额4.684亿元,两者合计规模达12.259亿元。募集的资金投向,主要是上海联创已储备的资源类项目,具体包括贵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黑色矿业等。


投资的多个项目出现问题


与火爆的销售相比,基金的投资运作状况实际并不理想。


有投资者表示,两款基金原本计划募集规模是20亿元,按照4:3:3的节奏缴款,后因前期投资不理想,后续的30%投资人不愿意再投入。


在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的邮件中也表示,由于项目进展缓慢、经济形势不明朗、投资周期较长导致现金回流慢等因素,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3月末的第三次缴款事项暂时搁置。


随之而来的是兑付问题。五年时间一晃而过。2016年8月29日,永锌基金到期。


永锌基金在2012年给投资者的报告中表示:

“于2012年年内,永锌基金完成了对山西晋南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形力矿业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石河子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以及陕西煎茶岭保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涉及金额合计3.98亿元。永锌基金已于2013年一季度完成了对东宝能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金额共计5000万,已过会未投资的项目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涉及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而永赫投资的投向也颇为类似。2012年年内,永赫基金完成了对石河子金山矿业以及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的股权出资,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59亿元。当时有已过会但尚未投资的项目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涉及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报告还表示,投资人已出资部分中剩余的出资金额将主要用于包括两个金矿组合、铂金矿在内多个考察项目的投资以及用于作为未来项目退出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的壳资源的收购。


两只基金不仅投向相似,所“押宝”的多家公司目前均显示异常或者风险。比如东宝能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涉及多起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涉及多起纠纷,该公司的部分股权处于出质状态。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永锌基金2017年经审计财务报告,该基金归属于投资者的净资产7.5亿,2017年营业收入611万,净利润为600万,而上一年度是亏损4272万元。永赫基金的2017年财务报告显示,2017年末净资产为5亿元,当年营业收入为9.89万元,净利润为亏损1万元,上一年度为亏损1279万元。


投资者进一步反映,无论是上海联创还是民生银行,都未将永锌、永赫项目投资的信息及时向他们披露。在2016年产品到期时,投资者的诉求之一就是,希望民生银行总行迅速派出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和联创积极进行沟通,成立投资者代表,民生银行以及基金管理人共同组成的永锌、永赫基金专项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沟通、投资管理及项目处置。


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与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则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代销机构在销售中存在致使投资者对产品性质产生误解的错误推介行为以及代销银行未能适当告知投资者产品存在风险的行为所致,即投资者若能举证证明代销机构存在上述两项不当行为,该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代销银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该条规定的投资者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近期,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或违约的情况又多了起来,相应的投资者维权的也多了起来,原因无非是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或有跑路的风险,投资者急于收回自己的投资款,但是基金管理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才开始认真研究他们签署的《投资协议》,发现了很多私募基金违规或违约的地方,如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未按约投资相关项目、未按约进行信息披露等。律师提示,若遇到以上情况,投资者应通过谈判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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