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榜首]秸秆焚烧,由谁管理?
(没错,这就是今天的前言)
看出来了么?在2000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曾经版大气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但是,人都会变,更何况是法律?
2016年1月1日,新版大气法实施后就明确了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那么就杭州市而言,到底哪个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呢?请君下滑屏幕。
港实话,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是很霸气的,哐一下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没有任何歧义了: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就目前而言,杭州市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未出台规章确定过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具体由哪个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因此,根据该条例,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直至杭州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了某个具体监督管理部门
不!过!
省人大似乎忽略了农村区域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仅限于城市区域,对于在农村范围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城管应当无权进行监管,那应当由哪个部门管理呢?请君下滑屏幕
之前以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得挺细了,没想到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更给力,如何给力?待我徐徐道来:
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项的描述:
农业主管部门职责:1、农村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2、所有区域的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也即: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归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但是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得分区域,如果是农村,则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如果是城市,则其露天焚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理
可能有些同学会想:市人常委的法规和省人常委的法规规定好像有点冲突啊,省比市大,是不是应该听省人常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也即,《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都属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大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且制定后需报请省人常委审查,因此,两者之间当然以规定更细致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为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虽然还未实施仍在征求意见中,但趋势已定,从城管部门角度来说,且不论《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单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对于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的规定来看,城市范围内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执法权已经非常明确归由城管部门。
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业废弃物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当然应当参与其中,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是以协调组织、监察监督各部门妥善履行职责的方式参与其中。
对于杭州市农业废弃物的管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综合利用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
其次,城市区域焚烧农业废弃物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理;
又次,农村区域焚烧农业废弃物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
最后,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协作机制、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