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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私募基金自律监管历史沿革简述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808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李小文律师]的《私募基金自律监管历史沿革简述》

榜眼:[新法治]的《创业青年的法律入门》

探花:[新法治]的《信访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可混为一谈》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编者前言:为了全面系统了解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全貌、来龙去脉、历史沿革,更深刻理解监管规则出台的背景和内在逻辑,充分理解监管要点和目的,浙江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基金组团队,经过全面检索、摘其要点、精细编辑,制作成《私募基金自律监管规则时间表及历史沿革简述》,以供广大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参考检索之用。如需要完整版《私募基金自律监管规则及大事件汇编》,请关注本公众号并添加个人微信LLXXWW2009,将发送您电子版参阅。

 

版权声明:未经浙江事务所金融业务部授权准许,本文禁止任何公众号及其他媒体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所有资料均是各官网及网络搜索后整理而成,仅供私募基金爱好者参考学习,不做正式使用依据,正规使用请到官方指定网站下载或正规出版社购买。欢迎个人进行微信转发。

 

2006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10部门发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39号令)。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的定义;实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制度;备案要求流程;投资运作要求;政策扶植、监督管理等。

 

2008年8月18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实施《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于运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引导基金的管理、监督、指导;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等。

 

2011年8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定义及目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管理要求、申请条件、激励机制、托管机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2864号文)。明确了:可以自我管理,也可委托管理模式;资本募集只能是私募方式;资本缴付可以采取认缴制;投资人数应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投资领域要符合产业政策,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国债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健全投资风险、激励与约束、资产托管、检查评估等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备案管理与行业自律。

 

 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并于2012年7月获得成立登记批复(基金业协会介绍。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可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其中普通会员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联席会员包括基金销售、评价、支付结算、投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观察会员包括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它特定机构投资者等。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包括29名理事,其中4名非会员理事,25名会员理事构成。监事会包括6名监事,监事长1名。

2013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要点说明: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正式入法;第十章专章规定私募基金必须登记备案及运作要求;确定了证监会为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了违反基金法的法律责任;确定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负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2013年6月7日,中央编办发布施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3)22号文)。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归证监会。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施行。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进行规定,并明确了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和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惩戒措施;私募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内进行备案;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4年3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明确了:境外机构不纳入登记范围;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本适当原则,保障支持基本运营,不要求全部到位;不得承诺保底保收益;管理人不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2014年3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明确了:初步定了合格投资者标准(500+100;1000+100)(注:失效了,因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105号令))确定了新标准(300+100;50+100;1000+100);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申请也可受理登记的。

2014年3月25日,中登公司发布实施《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材料必须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户名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全称”;一个基金一个证券户;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ST股开立账户。

2014年5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不超过50人;重申2014年3月16日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已失效);备案的投资计划算单一投资者,但未备案的必须穿透核查、合并计算人数。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105号令)施行。对私募基金定义、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法律责任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确立合格投资者新标准(起投100万、单位金资产不低于1000万、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明确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公益基金、备案的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跟投)。

2014年9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投诉事项的接待、受理。

2014年9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明确了:设立调解专业委员会、调解专项基金;纠纷受理范围;调解程序及规则。

2014年9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明确了:自律检查包括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与重点、程序;非现场检查为报送信息、电话询问、书面质询、高管约谈;检查结果处理。

2014年9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纪律处分类型(机构14项、人员11项);立案、调查、审理、纪律处分、复核、回避等内容。

2014年9月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定于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明确了: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诚信档案);

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出台《关于《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释(一)》施行,明确了不禁止向有效控制的特定对象宣传推荐;明确了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跟投项目和跟投基金,均不属于财产混同情形;明确基金风险评级不是强制性而是指导行的,以后会出台相应指引。

2014年9月19日,证监会出台《关于《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释(二)》施行,明确了禁止“不公平对待”;禁止“利益输送”;禁止“内幕交易等含义并列举具体行为类型。

2014年12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协会对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新闻,开出首张“罚单”。公布内容: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吾思)涉及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金挪用案,决定对深圳吾思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李志刚、周建国作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撤销管理人登记后,深圳吾思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在加入黑名单期间,李志刚、周建国不得在我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深圳吾思实际控制人、总裁李志刚因其在资金挪用案中的行为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1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明确:不损害公共利益及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平对待基金持有人;专业能力相称,审慎展业;充分调查,独立客观;公平合法有序竞争,不低价排挤对手;保守基金持有人秘密;不内部交易、操纵市场;不受贿、行贿;销售推荐适当,不欺诈、不承若保本保收益。

2014年12月2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可开展新三板挂牌、投资、坐市业务。(随后出现九鼎投资、中科招商、同创伟业、硅谷天堂、浙商创投等PE巨头新三板挂牌潮);支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可开展新三板坐市业务,以扩大做市队伍。

2014年12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只提供电子证明;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不得用于增信、背书;推行分类公示;重申不登记备案后果。

2015年1月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明确“公奔私的基金经理也要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2009)3号)文件要求有3个月“静默期”,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落实。

2015年1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明确:“重大事项变更”的含义;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再次强调登记不是牌照管理;登记不是对管理人的背书。

2015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鼓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交叉持牌,开展私募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明确: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参与证券发行的投资人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是否完成登记备案发表明确意见。

2015年1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明确:外包备案流程;提报材料;咨询热线;信息公示、投诉举报等。

2015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明确:外包服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外包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人应制定外包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委托外包应当尽职调查;管理人责任不应外包而免除;外包机构应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风险和利益冲突;委外销售或支付应当有监督机构监督(托管?);监督机构为中登公司或有资格的银行及证券公司。

2015年2月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解答(一)》。进一步明确了:外包服务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5项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外包机构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外包机构备案流程途径;目的在于厘清私募基金市场的各自角色,让“名为投顾实为管理人”身份还原。

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明确:私募基金参与缤购充足而5种方式;中介机构应对参与并购重组的投资者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是否完成登记备案发表明确意见。

2015年3月1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及《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将公示信息分为:规模类公示、提示类公示、诚信类公示;并明确公示信息异议处理途径。

2015年3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实施《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明确:主办券商和律师必须对拟挂牌公司股东或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基金及是否完整登记备案发表明确意见。

2015年4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明确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为考试或最近三年1000万以上规模投资管理经验或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工作经验(注:解答(九)出台了新的具体规定)。

2015年5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明确:未登记备案的机构为重点排查对象;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协助未登记备案机构开展私募业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守“三条底线”;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应于2015年7月1日前主动报告,否则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有社会责任,做好风险揭示;重申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100万起投、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连续3年收入不低于50万)。

2015年6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明确:公开信是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发布的;注意到该公司存在违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的情况,将开展自律调查,依法处理;重申严守行业“三条底线”(不突破合格投资者、不公开宣传、不承包保底保收益)。

2015年6月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明确: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才可在深交所进行债券交易;私募基金参与有关交易类型、方式、结算、开户等。

2015年6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报考条件;考试科目;命题管理;考试实施;考试纪律等。

2015年6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条件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且境内私募基金等等,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有托管、三年无违规等其他门槛等。

2015年7月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推出微信“私募咨询”栏目、官网公布登记备案流程页面、推出APP私募汇、公布统一受理邮箱和投诉电话。

2015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布实施《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国发(2015)11号文发布实施后,豁免转持不再审批;豁免资质条件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9月1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明确:“上市公司+PE模式”内容:共同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双方签有业务咨询或投资顾问或市值管理协议等合作事项;各合作事项的信息披露具体要求;防范内幕交易措施等。

2015年9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明确了:电话无法联系,邮件不回复的机构公告5个工作日后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3个月内还未主动联系的采取自律措施,纳入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

2015年10月16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实施《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明确: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可以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如果接受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的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可以不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实施《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运作风控、终止退出、预算管理、监督管理等。

2015年1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对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业务(民间借贷、民间融资、P2P、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交易平台等)的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不登记;明确私募证券从业人员、私募股权的高管及基金经理必须有基金业从业资格。

2015年11月24日,股转系统发布实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明确了:单纯以认购股份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得参与定增;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并完成核准、备案,信披充分,才可以参与定增。

2015年11月2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的通告》(中基协字〔2015〕243号),正式启动了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对北京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并明确核查的内容、要求、流程等

 

2015年12月1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天津汉红起诉中国基金业协会侵害名誉权一案被法院判决驳回》新闻稿。主要内容: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红)起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作出判决2015)西民初字第22784号,驳回天津汉红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负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授权以及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理,且处罚依据以及相应结果不属于名誉权纠纷案件审理范围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情况属实,非但不是侵犯天津汉红的名誉权,而是依法履职之体现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起草说明》。指引要求:建立完善适当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资料自清算终止之日保存不少于10年;内控制度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016年2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及其《起草说明》。明确了:管理人、托管人为信披义务人;信披内容、信披时间;募集信披、运作信披;单只基金规模5000万以上的应当月度信披(5个工作日)、季度信披(10个工作日)、年度信批(4个月)、重大事项信披(14项),发布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基金业协会发(2016)4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并答记者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重大事项变更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年度会计报告需要审计;取消管理人登记证明;明确14项内容需发表意见;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支产品的将注销登记

2016年2月22日,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已登记未备案产品的占69%;无律师资质要求;无意见书模板要求;投顾产品不能作为首次产品备案;资格考试安排等事项。

2016年3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明确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些具体要求,如:完整反映尽调过程、展示适当证据、内控制度重点审查匹配性等,类似尽职调查报告了。

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定于2016年7月15日实施。明确: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发售、认/申购、赎回(退出)等活动;募集业务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要求开立募集专户并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保障资金原路返回;监督机构应是基金业协会会员;募集程序为:特定投资者确定、投资者适当性配置、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不强制执行,除非基金合同有约定);操作文本示范:调查问卷、私募基金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资产证明、基金合同、回访确认函;在线确定特定对象程序为:投资者实名注册、募集机构核验注册信息、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网络服务协议、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在线填报问卷调查、募集机构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协会对中金赛富等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作出纪律处分的新闻稿》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等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不再运营,公章被查扣,有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纪律处分决定全文将在我会网站公示。

 

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及其《起草说明》。明确了:必须因按照指引制定基金合同,否则基金备案成问题,并定与2016年7月15日实施。

2016年4月29日,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私募监管热点问题答记者问》。回答了:未限期展业的而注销的管理人不属于自律处分,可以重新登记;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暂定问题,正在抓紧调研,政策将会不久出台;严查私募产品违规拆分转让问题;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落实税收政策,鼓励发行股债结合产品;推动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016年5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明确了:决定对中信信诚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行为采取暂停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责令中信信诚对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清理和整改;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违背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极易形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滑向庞氏骗局,金融风险潜藏期长,一旦爆发,就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危害性极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严禁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资金池业务,将严格履行纪律处分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5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进一步分类明确了从业资格取得条件:股权投资6年以上,并成功退出2个项目;担任上市公司或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大中型企业高管,并从业满12年;从事社会经济管理工作或高校金融、经济研究满12年;仅通过科目一,可申请资格的条件。

2016年5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应当通过券商系统(网址:http://ba.amac.org.cn 备案;直投子公司应当在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完成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对直投子公司及设立的直投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公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对直投子公司及设立的直投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查询。

2016年5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201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回顾》。透露了: 2015年5月至12月,协会共收到投诉事项及线索信息454件,月均投诉处理量近60件。从投诉来源看,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直接转办176件,占比40%,私募地图在线投诉139件,占比30%,投诉邮箱102件,占比22%,来信来访37件,占比8%,上述共涉及被投诉机构200余家,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占比96%,从所涉业务类型看,私募基金业务是投诉最为集中的领域。从2015年全年投诉情况看,协会收到的投诉信息有“全、新、多、乱”四个特点。“全”是指所涉投诉对象类型全,涉及资产管理行业全产业链中的各类机构,包括不限于基金销售、私募、公募、资管、托管、场外配资等;“新”是指投诉中不断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分级基金、ETF套利、私募销售适当性、不正当竞争、兑付违约、通道业务、非法集资等,随着资本市场波动变化,投诉热点问题迭出;“多”是指投诉数量持续攀升,私募地图和投诉邮箱的起用,极大便利了投资者投诉,使得投诉总体数量直线上升,协会在处理中面临着较大压力和挑战;“乱”是指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复杂凌乱,真实地反映了目前资管行业的监管格局和业务开展实际情况  对于投诉信息中反映的问题,主要与私募基金业务有关,其中,产品延期兑付是投诉中遇到最多的问题,占投诉总数的37%,涉及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事项占比22%,涉及非法集资的占比21%。此外,投诉中还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不实、违规开展场外配资和P2P等非私募业务以及与员工产生劳动关系纠纷等问题。在被投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私募股权和创投合计占比约为60%,私募证券占比35%左右,前者的主要问题在于违规募集、延期兑付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目前,在协会公示的失联(异常)私募机构中,以私募股权占比最多;后者的主要问题在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不到位,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诉数量明显受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除私募基金业务外,投诉事项还涉及资管业务中的“投顾+通道”模式、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等问题。


2016年5月2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对登记、备案、意见书常见问题提供解答。诸如: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缴比例未达到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公示信息将特别提示;必备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产品备案时,无托管的,要提交无托管确认书;员工跟投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等等;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016年5月2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并回答了关于私募等金融类机构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业务的问题: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全国股转系统因制定具体挂牌条件,从严监管,差异化管理。拟开展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业务试点;全国股转系统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试点和备案工作;从资本实力、专业人员、业务方案、信息系统和诚信记录等方面,明确资质条件。

2016年5月31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新思路、新产业、新业态——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洪磊会长在中国私募基金业2016论坛上的讲话 》。核心信息: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已经发布,6月份开始报送;尽快推出适用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还要制定完善的规则文件有:1、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投顾业务管理办法;3、托管业务管理办法;4、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决行业痛点:1)推进养老金入市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可选队伍2)推动税制改革,落实投资人纳税,基金层面不纳税3)合伙型基金,免工商登记;4)备案的私募基金在参与股票发行与定增重组中不再穿透。

 

2016年6月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北京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问题解答》。回答了:北京市入会核查情况,截至目前,本次入会核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共有15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次入会核查,入会核查通过率为40%;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什么要入会(基金法要求,以便自律管理)?为什么要入会核查(将不符合协会入会条件的机构筛选出来,引导合规经营)?入会核查的范围、对象及方式等问题(重点:入会意愿、诚信守法、经营条件)。

 

2016年6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明确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附加4个条件:1)境内设立的公司;2)境外股东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许可或批准;3)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与证监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签有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4)申请机构及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开展私募业务2项规定:1)资本金及结汇所得人民币的使用,符合外汇监管要求;2)境内证券期货交易应当独立,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除非证监会另有规定。

2016年7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选取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等工作的通知》协会现向社会公开选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参加入会核查和其他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申请条件之一:三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核查内容:入会机构填报的会员登记信息以及该机构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的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核查;并对入会机构及其会员代表的入会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于核查名单中的入会机构,均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拍摄并保存至少两张含有该入会机构办公场所、办公环境以及 LOGO 标识等信息的现场图片;对于担任会员代表的入会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进行面谈,要求现场亲笔签署承诺函等相关入会申请材料,留存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于入会机构提供的核查资料,应当查验核实。 

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6〕13号公告,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八大负面清单”:1募集销售负面清单(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2结构化产品设立负面清单(不得为优先级做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嵌套放大杠杆;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要相匹配)3第三方机构负面清单、4交易账户负面清单、5交易行为负面清单、6投资标的负面清单、7独立运作负面清单、8管理团队激励负面清单相对于2015年3月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也可称为“新八条底线”

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严格遵守《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实现私募业务规范运作的通知》,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落实对该暂行规定的备案、监测等措施。

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严正声明》。明确:中介机构的执业操守、专业规范;将建立针对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数据库防范非法代办机构。

 

2016年7月1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未提交2015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427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信息披露不符要求或严重违法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黑名单),兑现2016年2月5日的4号文。这些机构即使整改验收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016年7月25日,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刘健钧在《2016年中国新三板高峰论坛》上发言:回归股权基金行业的两个本源:并购投资、中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讲不得投资A股,已投资的要清退,将出台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防范借“夹层基金”之名从事“明股实债”的投资。

2016年7月26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北京市政协召开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委员沙龙作“预防非法集资与资产管理业制度建设”专题报告洪磊会长提出厘清委托理财与融资中介的边界,让理财产品回归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金本质;厘清公募与私募的边界,公募产品结构简单、低杠杆或无杠杆,私募产品必须面向特定投资者;推动资产管理业统一立法建设资产管理“基础资产—集合投资工具—公募FOF”三层有机架构推动地方自律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建设多层次自律管理体系;通过《募集办法》守住合格投资者第一道防线,通过《合同指引》使私募基金区别于非法集资,通过《信披办法》约束管理人恪守合同义务,通过《内控指引》委事后自律执纪提供依据,通过《从业资格办法》完善从业人员管理,通过《私募投顾办法》理清募集、投顾责任,通过《托管管理办法》防范基金运作风险,通过《外包管理办法》促进专业化分工。

2016年7月27日-28日,江苏证监局对私募机构连续出具了7个“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6年8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事宜的公告》,兑现2016年2月5日的《公告》,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因没有在限期内备案私募产品而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申注销登记不是纪律处分。

2016年8月5日,基金业协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同四川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川同创伟业的违法代办行为》的新闻通稿。协会决定将已经注销登记和未通过登记的23家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2016年8月1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落实私募资管新规 强化备案审查管理》新闻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基金业协会通过审查备案材料、电话问询等非现场检查方式了解资产管理计划设立、运作情况。初步审查发现,4家基金公司、5家基金子公司以及5家期货公司,共14家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杠杆倍数、收益分配顺序等结构化设计、提供投资建议第三方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会员等方面存在与《暂行规定》不相符的情形。基金业协会对上述14家公司出具了备案关注函,要求相关公司认真对照《暂行规定》进行自查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查整改材料,基金业协会将视自查整改情况采取后续自律措施。基金业协会同时已将有关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2016年8月1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处分就决定书认定主要违规有:一是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分离定价二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三是未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8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3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审查与自律管理》、《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范》初步包括:(1)备案审查与自律管理;(2)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3)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这三方面。上述备案通知实际上可以认为是新八条底线的执行细则《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第一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发生损益的情况,所有投资者(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均应当享受收益、承担亏损但鉴于优先劣后的结构设计,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适当的收益、亏损比例。

 

2016年8月19日,证监会通报2016年上半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2016年上半年,我会组织各证监局对305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涉及基金2462只,管理规模0.9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14%。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等5个方面。

作 者 介 绍
【李小文律师】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兼秘书,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实务导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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