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家事实务]的《“宝马”离婚案关键词最新解读》
★榜眼:[新法治]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行为大起底》
★探花:[新法治]的《“一念成佛,一念成魔”--美国法律电影观感》
10月18日下午1点半,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同日下午4点,同在朝阳法院,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虽然还是庭前会议,不作实质性审查,但是仍然引起了无数媒体记者与围观群众的关注。
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宝马案态势,拟根据现知的信息,做一些预测与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从上述法条中不难看出,此次宝马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范畴,但是前提条件是需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不公开审理,再进一步来说,即便是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仍须法院准许,亦法院不是应当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面对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宝马案,最终的落锤定音公众也给予极大的关注,有人会担心,不公开审理会不会导致大众无法知晓审判结果也就是宝宝婚姻的何去何从?
告诉大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关心宝宝的小伙伴们可以松一口气了。
据悉,王宝强和律师陆续到达法院,而马蓉却向法院申请不出庭,这样可行吗?
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既然已经准许马蓉不出庭,根据以上规定,马蓉申请理由应当符合“确因特殊情况”,那么问题来了,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如果法院是参照上述规定,那本案中,马蓉不属于情形中第一到四项的内容,应属于其他情况,其不出庭应是得到了法官的准许。律师猜测,马蓉与王宝强离婚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关注,之所以同意马蓉不出庭,可能是法院预见开庭当天会有大量的媒体与吃瓜群众,从稳定治安层面进行了考虑。
根据王宝强的律师披露,在主张马蓉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即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时,他们提交了一组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材料,这组证据究竟可不可以实现证明目的,认为要从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需要确认该微信内容的真实性,即是否为马蓉与王喆之间的往来记录。其次,如果微信内容真实,从内容看,可以看到马蓉与王喆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无法直接证明两人存在同居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出轨和同居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情况恶劣程度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法律中仅仅将同居行为作为认定一方配偶存在过错的情况。
但是认为,马蓉如果存在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且结合其他证据,法院也有可能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由对其作出过错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宝马案离婚态势的发展,要说马蓉的过错,其中一个就在于马蓉存在疑似第46条第二款的行为。但是纵观司法实践,无过错方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难度较大,到底要出示何种证据,才能达到证明目的呢?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在外育有非婚生子;
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对于同居的证据认定,需要结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考虑。当然,对于医院证明等书证,其证明效力会更强。
网传,马蓉已将王宝强的大部分财产转移,甚至宝宝是借钱打得官司,如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讲为真,那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就转移的财产部分,马蓉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规定中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指向的对象是该财产本身,受到损害的是该财产。所以,一定意义上来说,若马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根据规定,会就其该部分财产进行评价,按不同比例予以分割。
认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马蓉转移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理论上马蓉才存在净身出户的可能。
综上种种,猜测,除非马蓉同意离婚或者法院采纳了王宝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主张的情况外,第一次起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退一步,假如判决离婚,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从司法实践和证明难度来看,很大程度上会在分割比例上向王宝强倾斜,也就是说马蓉被判决适当少分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被判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不大。
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律师猜测,法院的通常做法往往会判“一人一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将孩子全部判给无过错方。
宝宝公开发表的“马蓉有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声明有无侵犯马蓉的名誉权,专家、法律人士对此一直存有争论,未能盖棺定论。
今日虽未亲临庭审现场,但相信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就“宝宝是否构成侵权”,一番唇枪舌战在所难免。
那么,宝宝发表声明之行为有无侵害马蓉名誉权,本律师认为关键就看 “宝宝今日庭审能否出示证据证实马蓉确存有婚外不正当关系”?
为何有此结论,且看法律对侵害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对宝强又有何举证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自然人的名誉,指社会对自然人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宝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审查“宝宝的主观有无过错,宝宝行为是否违法,马蓉是否确有名誉损失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
虽然,宝宝的微博声明经持续发酵并广泛传播,在客观上确实导致社会大众对马蓉的道德批判,造成马蓉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即失实的诽谤或虽没有失实,但构成人格侮辱。王宝强的声明中仅表述:“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一措辞为表述某一事实而非主观评价,不具有人格侮辱的情形。
所以,判断王宝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视王宝强在庭上能否出示“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一陈述是真实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宝强能举证证实的,则显然这只是对一个事实的陈述,不构成侵权,但若王宝强无法证明其没有“失实诽谤”,那么他面临的将可能不仅仅是名誉侵权的民事诉讼,甚至涉嫌“诽谤罪”而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三、证明马蓉婚外关系需要什么证据,偷拍偷录视频录音证据能否被法院认定?既然证明马蓉有婚外关系是关键,我们不防看看王宝强可能并可以出示什么证据,所示证据能否被法院认定。
发生婚外关系,当事人都是偷偷地进行的,相对比较隐蔽,要求配偶方堂而皇之取证实在强人所难,因此,为证明对方有婚外关系,配偶方通常采取跟拍、录音、录象,偷取与第三者的微信或QQ聊天记录,调取酒店的监控视频和开房记录,还有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悔过书、协议书等。庭前,宝强代理律师称掌有马蓉婚外关系的确凿证据,想必不仅仅只有马蓉的亲密照片。
假如,宝强在取证过程中确采取了偷录或偷拍等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宝强取证过程中即使未经马蓉许可,但只要其未严重侵犯马蓉的合法权益,且取证本身是为维护其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所得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家事实务由智仁家事团队创办,团队由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担任首席律师,同时汇聚了多名在婚姻、继承、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业务精深,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是国内较早研究和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及私人财富管理专业化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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