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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老虎伤人引争议,那啥小区内的宠物狗咬人咋办?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904

老虎


伤人引争议

近几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迅速成为网络焦点,涉事动物园已近被停业整顿。许多网民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有的认为老虎是该事件主要“肇事者”应该要处死;有的人认为该女子自己无视动物园的规则擅自下车,应该由其自己承担后果;有的人认为动物园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小编从专业的角度给大家分析此次事件的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该事件的视屏可以看出,受攻击的年轻女方是自行下车,并打开驾驶员车门与驾驶员交谈,才导致老虎的袭击,而年长女子为了营救年轻女子随后下车,也遭到老虎攻击。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文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文看,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事发后及时采取营救措施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首先,事实上该动物园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可以看出协议书中动物园最起码已经起到提示义务,告知游客危险性。其次,根据延庆区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王淑琴表示:“园区内一路上都有广播,提醒游客不要擅自下车,且受害女士下车前还用喇叭喊,让她别下来”。再次,事发后我们看到视屏中的巡逻车马上赶了上去救人,所以也没有对该事故存在“损失扩大”的说法。综上,小编认为如果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然而,我们生活中遭受动物袭击,在动物园中发生的毕竟是少数,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小区里、马路上遛宠物时可能会受到宠物狗的袭击,那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小编精心找了几个案例来跟大家唠嗑唠嗑~

案例一 原告冯XX与被告李XX、虞X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冯xx系保姆在建邺区嘉业阳光城云锦苑小区内遛雇主家的犬(泰迪),被告李xx、虞xx养的犬(松狮)看到泰迪犬后冲上去,两犬发生厮打,原告在保护泰迪犬过程中被松狮犬咬伤小腿。原告被咬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但是被告认为:两被告系母女关系。1、被告认为,原告在该起动物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原告被狗咬是因两只狗打架,原告帮助自己家饲养的狗踢了被告的狗所致。2、被告已经支付了21000元的医疗费及护理费、营养费2200元。3、本案造成侵权的松狮犬是被告虞燕馨饲养的,被告李霞只是带松狮犬到楼下溜,被告虞燕馨希望不要因为自己饲养的狗造成他人伤害而牵连到被告李霞,希望自己独自承担该案的相关责任。故产生纠纷,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医药费13801.65元(已扣除被告李霞垫付的21000元,其余项目费用待原告治疗终结后再一并主张);2、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由被告李霞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虞燕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xx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本案中,虽关于事情发生的经过双方陈述有出入,但被告饲养的松狮犬属于大型烈性犬,按照规定在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束犬链,但事发时松狮犬并未栓狗链,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13801.65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虽被告虞燕馨系松狮犬的饲养人,但事情发生时松狮犬的实际管理人为被告李霞,故原告要求被告虞燕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另外,在生活中人民还常常会看到一些游荡在小区垃圾桶附近的流浪狗,当我们被小区的流浪狗袭击了又应该找谁呢?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例二  张XX诉XX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10月21日8时许,张xx从菜市场买菜回到小区,当她进入大门一拐弯处时,脚下一滑不慎摔倒在地。正在这时一条犬突然扑了过来,将其咬伤。张xx大声呼救后,小区保安闻讯匆匆赶来将恶狗撵走。事发后由于张某某打听不到该犬的主人,但是觉得自己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服务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她在封闭管理的小区里被流浪狗所伤,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损失。故起诉物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743.72元。

物业公司认为,流浪狗伤人,事实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案中,物业公司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而且也没有失职,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终审院认为,由于咬伤张XX的恶狗是一条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业公司为管理者,负有对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张XX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流浪狗是从小区栅栏缝隙钻进来的,但小区保安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狗咬伤张XX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的规定,因物业公司对安全保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流浪狗咬伤业主张老太,且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小编整理:


作 者 介 绍
裘宇清浙江事务所合伙人
杭州市律协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首席律师

李京衡浙江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民商经济、公司事务、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格言:做事先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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