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推】员工在劳动期内患尿毒症,公司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医疗补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商法团队】的《员工在劳动期内患尿毒症,公司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医疗补助费以及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追偿》
案例
2013年8月,成某入职龙xx集团公司任职施工员。在经过长期的劳动关系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
2019年,成某被检查出患有慢性xx病(尿毒症),于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8日,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7日在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020年1月17日,龙xx集团公司向成某发出了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书,同年3月12日,龙xx集团公司向成某发出了合同到期终止的决定书。2020年7月15日,经过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成某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了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成某与龙xx集团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以月工资标准2500元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7个月)、医疗补助费22500元(9个月)。成某不服裁决,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成某2019年基本上一整年都处于医疗期和病假期,龙xx集团公司据此给成某发放病假工资2500元的做法并无不当,但以劳动合同期满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该平均工资,从立法精神和目的,及法律规定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等相关规定看,应认为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能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能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以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的病假工资计算,有违公平原则。成某要求按正常劳动的月平均工资(10993.6元)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予以支持。
成某所患疾病并无医学证明为绝症,仲裁委按照重症增加50%支付医疗补助费适当,一审法院亦据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龙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955.2元(10993.6×7个月);
二、龙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某医疗补助费98942.4元(10993.6×9个月);
三、驳回成某其他诉讼请求。
龙xx集团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成某月平均工资标准及成某患病是否属于绝症,是否应当增加百分之百。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金所计算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是正常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患病或其他特殊事由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法律专门规定了特殊的工资或生活费支付方式。司法实践中,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因患病或其他特殊事由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非正常工资或生活费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予以剔除,而代以正常劳动期间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契合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被上诉人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间因患慢性××病(尿毒症)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先后于2019年3月18日至28日、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7日就医治疗。2019年3月份起,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病假工资。一审根据此前被上诉人提供正常劳动期间所得工资,即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仅8个月提供正常劳动(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75449.05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并无不当。二审中,双方确认2019年7月29日发放的10000元是2018年奖金,应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予以考虑。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10431.13元【(75449.05元+10000元)÷8】。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成某自2013年8月入职,2020年1月17日,上诉人以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17日到期为由,决定于到期之日终止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2月17日终止。上诉人于成某的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73017.91元(10431.13×7)。考虑到被上诉人病情,一审法院按照重症增加50%支付医疗补助费,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医疗补助费93880.17元(10431.13×9)
来源:(2021)苏06民终1599号
作者简介
尚宋格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建筑房地产、劳动用工、商事争议解决
执业格言:
因为热爱所以认真,用认真的发散思考指挥自己落实行动,成功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作者简介
赵洁琼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执业格言:
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我将继续在追逐艺术的路上。
如果你觉得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和“商法团队”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