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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汇总及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7   点击:892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汇总及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021年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先的2010元调整至2280元,因疫情影响,距离上一次调整已相隔近4年。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另有有北京、上海、江苏等十余个省份上调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依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202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二到三年调整一次。受限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收入水平,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异也会较大。我们整理了截止2021年8月31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详见下表:

二、各地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对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数字表面进行高低比较。诚然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了各地最低工资的标准,但是各地区最低工资的组成不同,可能导致最低工资数字相同的两个省的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却不一样。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我国规定在最低工资中应当剔除的项目有: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未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从最低工资中予以剔除予以明确。实践中,各地对最低工资中应当剔除的项目的规定也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最低工资中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山东、福建、四川等地。


此外,浙江、河北、内蒙古、云南、贵州、新疆等地明确了最低工资中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三险一金”。


第二种情形,最低工资中均应剔除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北京、上海、安徽等地。


第三种情形,最低工资中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未对是否包含个人应当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作出规定。有宁夏、湖南、江西。


稍有不同的是,其中江苏直接规定剔除了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但未对是否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做出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地区明确了最低工资中不包含其他补贴,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时应当将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补贴剔除。有上海、重庆、安徽、黑龙江、河南、宁夏、西藏等地。


还有部分省市关于最低工资的内涵与国家规定的剔除项目保持了一致,有天津、辽宁、山西、海南[ 《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05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一)加班加点工资;(二)福利待遇;(三)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四)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湖北,陕西[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6年5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四条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未对是否剔除这两项进行规定。此外,甘肃、广西、吉林、青海未另行制定地方的规章制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也将进一步上浮,同时与最低工资挂钩的一些待遇标准也会相应上涨,对企业的用工也将产生影响。


(一)相关待遇标准变化


1.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增加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提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工资增加

用人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4.病假工资的下限提升

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按照原劳动部的文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以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基数,乘以不同的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浙江、上海、重庆地区的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稍有不同,是按照工龄长短,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5.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加

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不同等级伤残的,乘以不同百分比进行测算。可以领取员工月工资80%至90%不等的伤残津贴,但是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报酬增加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基本生活费)。


7.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其中,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8.社保、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增加

缴存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提升后,部分地区将会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


9.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下限提升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下限将得到提高。


(二)计算标准变化


此外,由于各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不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的异地用工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在异地用工的情况下,尤其是因劳务派遣或者借用等,很可能出现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劳动者需要执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予以结算相关报酬或费用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最低工资的数额、内涵的差异,计算的方式应有所变化!



作者简介

汤云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医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执业格言: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财税、人身损害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项目。


作者简介

范婷贤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民商事、公司、劳动法


执业格言: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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