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最高法院:任意约定无关联的签订地法院管辖无效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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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金讼圈】的《最高法院:任意约定无关联的签订地法院管辖无效》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兼议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协议约定实际联系地法院管辖引发管辖异议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例明确:无证据表明管辖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具体论证过程可参阅金讼圈梳理的裁判逻辑链。
二、协议签订地并不是可以任意约定的,那么如何正确约定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条款?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裁判逻辑链
一、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案涉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虽然协议载明签署地且发生争议时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出借人、借款人住所地均不在协议载明的签署地,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协议载明的签署地签订借款协议,因此协议载明签署地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三、在无证据证明协议载明的协议管辖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协议载明的签署地法院管辖,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无关联地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当事人及案由
原告:郭某某
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6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郭某某起诉称:2019年7月10日,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广州韦博)向郭某某宣传可采取免费分期付款支付学费的方式学习英语,学费由郭某某向百度有钱花平台申请分期支付。2019年10月,广州韦博停课,不再向郭某某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广州韦博在宣传引导时明确告知,剩余学费通过免费分期的方式按月支付,郭某某误认为签订的是分期付款协议,后获悉为贷款合同。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小满公司)和广州韦博系合作关系,广州韦博以分期付款支付学费的方式欺骗郭某某向度小满公司申请贷款,由于广州韦博倒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请:判令解除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剩余借款42051.75元、退还已经偿还的金额5900.25元等。
2020年6月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认为,度小满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作出(2020)渝0109民初3013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某户籍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原告住所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本案网络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观点
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郭某某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金讼圈提示
通过本案裁判逻辑及要旨,可知:协议签订地并不是可以任意约定的。那么如何正确约定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条款?
协议管辖地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是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核心要素。协议签订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可以任意虚构的。
因此建议:如果协议签订地确实真实又与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关联的,建议留存合同签订时真实地点的相关证据,以免出现本案类似尴尬局面。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监事长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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