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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员工违纪,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罚款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8   点击:854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员工违纪,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罚款吗?》


在评审顾问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以及回答日常咨询时我们发现,不少的企业都规定了员工有违纪行为时,企业可以处以罚款,例如员工迟到的,罚款50-500元。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最早规定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文件已于2008年被废止,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关于企业能否罚款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对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对其罚款呢?


让我们从一则案例来看当前的实务观点。




案例简述

邢某系客车驾驶员,2017年、2018年,邢某在驾驶长途客车过程中两次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依据内部相关违纪处罚规定,分别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3000元的决定,邢某均未缴纳,后公司在邢某的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并执行完毕。2019年邢某申请仲裁要求返还罚款8000元。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最后高院作出认定,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公司作为企业单位,没有权力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因此公司需就罚扣的款项予以返还。【参见(2021)黑民申1385号】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罚款条款已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即认为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无效,仅在少数地方性规范,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仍有关于企业罚款权的依据,但亦对扣罚的金额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非江苏、深圳地区,用人单位在面临员工违纪时,直接依据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作出经济处罚在工资中扣除的,因该扣罚的工资并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需要返还,进一步地,用人单位还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合规建议

1、通过绩效考核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


绩效考核管理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充分体现。以绩效考核的形式来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将员工的日常行为管理与绩效考核相挂钩是用人单位规避风险的重要方式。通过将员工的劳动报酬进行合理拆分,区分固定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等,将员工的出勤、请假、工作完成效率、质量等作为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在员工存在不当的违纪行为时以其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此外,关于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的,即使内容不违法,仍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2、明确员工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扣罚员工工资的法律依据仅在于:就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员工赔偿。用人单位应充分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限,建议就追偿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奖惩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责适用范围、追责条件、追责程序、追偿的情形、追偿的比例,以便追责有据可依。


作者简介

汤云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医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专业方向: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财税、人身损害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项目。


作者简介

范婷贤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格言: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著作文章:

1、《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汇总及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2、研究生期间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并发表《T市法院繁简分流机制运行情况与启示》于《上海法治报》2019年9月3日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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