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耳熟能详经济补偿金,但你知道基数怎么算吗?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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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耳熟能详经济补偿金,但你知道基数怎么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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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折算的应当补偿的月数。而对于其中“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计算,用人单位与员工则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当涉及到加班、年终奖、医疗期、停工停产等要素的情形下,双方对于该数据的构成与计算方式也会成为争议焦点。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1
时间计算范围: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顾名思义,即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一个月往前推算,例如员工在2022年10月15日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其纳入计算的是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收入,即离职当月不计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02
计算工资范围:
其中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的应得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较为简化。需要注意该处计算的公司是指员工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
同时,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并且在十一条中明确如下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故也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的范围:
● 加班工资是否计入?
● 年终奖是否计入?
● 医疗期、停工停产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收入是否计入?
作者简介
范婷贤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中共党员,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格言: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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