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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上游合同违约引发下游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9   点击:1055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上游合同违约引发下游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引言

“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诉争合同下的可得利益损失,即诉争合同正常履行时,守约方基于诉争合同本身而本应获得的预期纯利润。

2)守约方后续生产经营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在诉争合同正常履行的基础上,守约方通过其他关联合同而本应获得的预期纯利润。

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上述第(2)种情形,即守约方后续生产经营的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引入

2020年4月7日,美华公司(买方)与顶洁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美华公司向顶洁公司购买聚氯乙烯手套,总数量为591000盒,单价每盒2.3美元,总价为1359300美元。顶洁公司仅交货267,000盒,尚有324,000盒未交付。

美华公司收到外商订单及预付款后,才于2020年4月7日与顶洁公司签订涉案的《买卖合同》。因顶洁公司未足额交货导致美华公司无法向外商履行全部交货义务,故美华公司诉请顶洁公司赔偿向外商转售的利润损失。

法院认为,对于顶洁公司造成的美华公司可得利益损失,顶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顶洁公司违约未能交货部分324,000盒(即591,000盒-267,000盒),美华公司有权要求按照采购价与其向美国客户供货价之间的差价即每盒1.08美元(3.38美元-2.30美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分析

(一)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在满足以下要件时方可获得法院支持:

 1、守约方须举证证明“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通常会比较关联合同与诉争合同在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上是否基本对应,以此判断两份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守约方明知诉争合同履行困难,又签订关联合同。关联合同下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方无关,守约方自担风险。

 2、守约方须举证证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会导致对方丧失关联合同下的预期利润。

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内容、交易惯例、特定行业从业者的预见能力等角度,来判断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导致守约方丧失关联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可得利益。

(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金额?

根据笔者的检索结果,司法实践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时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裁判路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种裁判路径是司法实践中主流做法,而第二种和第三种裁判路径仅系司法实践中的少数观点。

 1、依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总体规则”直接计算“关联合同下的可得利益损失”。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和第11条 确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确认的总体规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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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2015)雨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关联合同下可得利益损失=关联合同总价款-主辅料成本-加工费-税费)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134894.20元,并陈述该损失系其向案外人印象公司销售服装的预期利润。依据法律规定,可得利益损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到的损失为限,从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关于“如因船样延期交付而导致国外客户扣款或拒付,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货款”等约定及双方有长期加工业务合作这一事实来看,被告对原告委托加工的服装系用于销售这一事实是明知的,故对于原告主张的销售利润损失本院应予支持。对于损失的数额,应为扣除税费等必要成本后的净利润。依据原告与印象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案涉服装售价为59元/件,销售数量为4359件,总售价应为257181元,扣除原告自认的主辅料成本73832.80元、加工费53292元,再扣除17%的税费,利润损失应认定为107946.65元。对于原告主张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参照或直接适用评估报告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参考案例】(2020)闽0902民初3223号

本院认为,……天恒公司提供《价格评估结论书》,拟证明其因案涉工程中标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经济损失评估值为1035609,其中:投入案涉工程项目投标的费用开支损失19216元;中标后工程建设人员进场的费用支出损失388333元;因故无法施工造成的可得利润损失628060元。……本院审查认为,福建省闽宁价格认证评估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其依据第三方开具的相关发票票据,评估认定天恒公司向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工程交易服务费14000元,购买《东侨工业集中园区工业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花费500元,委托编制《东侨工业集中园区工业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工程预算书花费2500元,支付招标开标项目经理到场费用2216元,以上共计19216元;并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为10467695.39元,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现行利润率取定为6%”的规定,确定天恒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628060元。前述关于投入案涉工程项目投标的费用开支损失19216元、可得利益损失为628060元的评估程序合法、依据合理、结论客观,可以作为确定天恒公司损失的依据。

3、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总体规则”基础上再进行酌定。

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总体规则”计算基础上再进行酌定,但酌定幅度在个案中有所差异。

酌定幅度可参考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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