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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必将承担二倍工资吗?不一定!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8   点击:866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必将承担二倍工资吗?不一定!》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原告陈某入职德通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月工资6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陈某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核定底薪试用期2个月。2021年6月29日,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21年6月30日,陈某填写《员工离职登记表》进行离职交接。

另,德通公司2020年9月16日和2021年6月30分别为陈某办理缴纳和停保手续。

裁判结果:

德通公司虽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主观意图并非故意。德通公司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将双方劳动关系在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备案花名册可公开查询。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职工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等文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处于确定状态,达到了与书面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视同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综合考虑主观意图及法律效果,陈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二倍工资的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中就前述规定的二倍工资性质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该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性质。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法》并未规定具有威慑力的违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条款,仅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该立法背景下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仅至2008年9月份,规模以上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上升至93%。可见,二倍工资制度对企业形成了有力的威慑,倒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二倍工资制度本身就带有制裁违法行为和遏制规避法律的功能立法目的。
少数观点:认为该二倍工资属于损害赔偿性质。根据《劳动法》第9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理解,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性质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损害赔偿是一种填补性责任,应该以一定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损害是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但社会保障权益也存在多种救济途径。所以,损害范围并不明确,目前司法实务中少见援引该条款对二倍工资问题进行裁判。
二、关于需要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裁审原则适用情形
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检索,不同法院观点中就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三种情形分别都有进行采取适用,而且通过案例也可看出,各省级法院或仲裁委共同出台的规则意见对二倍工资责任归责原则也不完全统一。
情形1:适用过错原则。这类案例显示法院在审理时,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整体状态、劳资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实质审查,不仅审查用人单位的过错,还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查证。例如: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拒签,则用人单位不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又如:若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向劳动者发放聘书、书面入职通知或组织劳动者签订入职登记表,上述文件具备劳动合同主要要素的,则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则认定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情形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劳动者过错、劳动者特殊身份(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主管等)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对双方主观过错加以区分。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的指导案例之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观点,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管、人事专员,本就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却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又无证据证明其主动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应推定该劳动者有重大过错。
情形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是最普遍的,即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客观上未签劳动合同,就得承担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责任。
具体到本文所引案例,可知本案裁判就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即结合德通公司举证的入职登记表、劳动者签名的工资发放表、离职登记表、社保缴纳登记等证据,认定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且对劳动者未造成权利损害,因此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而且,基于陈某连续在两家公司工作离职后均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可见陈某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未签的后果系明知,但却未积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而是在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异化了该法律条文的目的,与诚信不符,不应提倡。

由此可见,现有司法裁审已不再是一律采用无过错原则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尤其是在疫情影响的当下,二倍工资的承担已是多数企业不能承受之重。更多的案例显示,裁审人员将着重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过错进行查证分析,结合《劳动法》第98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综合考量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未订立的原因、劳动者权益是否已得到实质性的保护、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行为等因素,判断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未签书面合同主观上所持的态度,考量双方过错,以最终确定是否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主张。

律师建议

对于劳动者,如该项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害的,一定要注意日常证据保存,同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利,否则一旦怠于行使权利的,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主观恶意或者承担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利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应注意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议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和管理台账,以便及时完成入职签订以及续签。同时,可以在《入职登记表》、《员工离职交接表》等文件中将岗位内容、薪资待遇、合同期间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参数进行增加设置。但若因劳动者原因而不能签署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担任职务: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委员


专业方向:

擅长企业法律、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在非诉领域,协助团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企业用工、婚姻家事等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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