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智仁矩阵 | 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二)——变更登记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3   点击:1088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二)——变更登记》

01

法条对比

02

内容解读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主要事项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登记后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特别是对于经营中的变更登记,如果只是在公司内部做了变更,但没有去登记机关做相应的变更登记,可能在发生特定情形时就无法对抗第三人。在旧公司法中并没有将变更登记要求单列一条,而是散见于其他条文中,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将公司登记事项特别单列一条,也正是为了应对实践中日益频发的公司登记事项实际已经变更,但是确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引起的一系列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登记事项进行了变更,但是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

在了解不进行变更登记的后果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法定的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在旧的公司法中并没有对登记事项进行过明确,但是在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登记管理条例》率先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公司法》修订时将登记事项进行列明也顺理成章。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公司在这些事项作出变更的时候,必须要进行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登记事项做了变更需要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一、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属于市场主体中的一种,受到《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如果公司在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且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将会被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严重后果。
二、变更登记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公司在发生变更事项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变更登记的,将会被按照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公司法》明确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发生变更事项,但是没有进行登记,如果第三人依据公示系统登记的信息与公司进行了交易,那么登记的相关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公司的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仅仅是股东会做出了决议,但是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对外完成公示,发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继续由公示的信息对应的人员承担。反过来说,如果公司内部已经作出了决议,虽然没有公示,但是在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的,则可以按照公司的决议来处理,无需再以公示信息为准。

03

律师建议

对此,律师建议公司应该对法定的登记事项做好变更,以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一、变更登记应该以决议的形式作出。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的重要事项变更,应该通过由公司的权利机关作出相应的决议,一般是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只有在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作出决议才能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否则虽然公司认为已经进行了变更,但是却无法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一样无法起到公司想要的变更的效果。

二、决议作出后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变更决议30日内应该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如果是属于依法批准的登记事项,应该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所以,公司应该重视决议变更的时效,在决议作出后就应该着手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如果是经批准的变更更需要关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以期通过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来确认登记事项变更的效果。


作者简介


贺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有丰富经验。


主要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劳保委委员杭州东部软件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主要荣誉:

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劳动与社会保障分论坛一等奖


著作文章: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评价》


如果你觉得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智仁律师”和“管鲍断金”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