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二)——变更登记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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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二)——变更登记》
法条对比
内容解读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主要事项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登记后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特别是对于经营中的变更登记,如果只是在公司内部做了变更,但没有去登记机关做相应的变更登记,可能在发生特定情形时就无法对抗第三人。在旧公司法中并没有将变更登记要求单列一条,而是散见于其他条文中,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将公司登记事项特别单列一条,也正是为了应对实践中日益频发的公司登记事项实际已经变更,但是确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引起的一系列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登记事项进行了变更,但是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
如果登记事项做了变更需要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对此,律师建议公司应该对法定的登记事项做好变更,以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一、变更登记应该以决议的形式作出。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的重要事项变更,应该通过由公司的权利机关作出相应的决议,一般是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只有在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作出决议才能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否则虽然公司认为已经进行了变更,但是却无法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一样无法起到公司想要的变更的效果。
二、决议作出后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变更决议30日内应该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如果是属于依法批准的登记事项,应该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所以,公司应该重视决议变更的时效,在决议作出后就应该着手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如果是经批准的变更更需要关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以期通过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来确认登记事项变更的效果。
作者简介
贺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有丰富经验。
主要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劳保委委员杭州东部软件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主要荣誉:
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劳动与社会保障分论坛一等奖
著作文章: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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