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最高法: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诉前调解风险知多少?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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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金讼圈】的《最高法: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诉前调解风险知多少?》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应“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一审败诉后上诉的二审案例。虽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证据等,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或者证据”是民事调解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
二、关于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下发的《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首次规定:“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2016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又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2023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
三、从司法实践看,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解纷效率,更好地运行诉调对接机制,许多地方法院已经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这对于固定调解成果、确认双方分歧焦点等具有积极作用。
四、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民事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存在“对己不利自认”的诉讼风险,实务中如何应对预防此类风险?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粤03民终15101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08月30日
裁判逻辑链
二 、《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记载无争议事实为“被告承认尚欠原告货款629263元”,法院判决结合《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双方确认的事实认定案件拖欠货款金额并无不妥。
当事人及案由
原审被告: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孙晓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福生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生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星烁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星烁公司提供货物,被告星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
一审法院判决:一、星烁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生成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货款629263元及利息(本金62926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孙晓林对星烁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货款568650.5元及利息(本金568650.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福生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6元及财产保全费3660.3元福生成公司已预缴,由福生成公司承担532.3元,星烁公司、孙晓林承担8374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需要对星烁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诉人认可其在《付款计划书》上“保证人签名”处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的事实,但主张其在《付款计划书》上签字仅是确认星烁公司尤欠被上诉人货款的事实,不能代表就星烁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不懂法律,不知道作为保证人签字代表其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上诉人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并应当知悉其作为保证人签署《付款计划书》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以其不懂法律、仅确认星烁公司欠款事实为理由主张不予承担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另主张其在《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签字盖章是代表星烁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存在对星烁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记载无争议事实为“被告承认尚欠原告货款629263元”,一审判决结合《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中双方确认的事实认定星烁公司拖欠货款金额并无不妥,一审判决并未依据《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表》认定上诉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对星烁公司债务中的货款568650.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金讼圈提示
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民事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存在“对己不利自认”的诉讼风险。调解员需要特别慎重,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和确认,尤其是调解案件代理人在同意和确认“无争议实施记载内容”之前,更是要向当事人告知相应法律风险及后果并获的当事人对“无争议实施记载内容”确认,防范诉讼风险和执业风险。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监事长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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