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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全国首案|比特币等值赔偿的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了!因违反社会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点击:642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全国首案|比特币等值赔偿的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了!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交易但不禁止合法持有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比特币交易的仲裁裁决撤销纠纷案件,亮点为: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比特币等值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涉及虚拟货币的纠纷案件到底应该如何司法裁决呢?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也许你会不再迷惑。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6日作出的(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逻辑链

一、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三、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四、涉案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当事人及案由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高哲宇

 

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仲裁第二申请人):李斌

 

申请人高哲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情经过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了云丝路企业、李斌与高哲宇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受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64号,仲裁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申请人高哲宇请求:1.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法院观点

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申请人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

 

 

金讼圈提示

一、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再次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二、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可以合法持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受到侵害,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保护虚拟货币损害赔偿的案例欢迎参阅此前金讼圈的案例文章:《比特币不是“币”,法官巧用“诉讼合意”化解折价赔偿标准难题【金融裁判案例298】》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

金融部首席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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