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推】生孩子还有额外假期,不知道你就吃亏了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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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生孩子还有额外假期,不知道你就吃亏了》
尊重妇女权益,保障女性劳动者的权利是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由于生理差异、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例如,以女职工产检为由认定为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合同。近日,一则关于女职工因休产假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更是引起了社会热议。
一、基本案情
钟某于2012年12月17日入职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工资至2019年4月。钟某于2019年5月8日顺产生育一孩,并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休产假。2019年8月20日,电气公司以钟某已连续旷工六天为由,向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查,钟某曾于2019年8月1日向电气公司人事经理申请奖励假休假。双方发生纠纷后,钟某请求电气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期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支持了钟某的请求。电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本案中,钟某合法生育,依法享有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30天奖励假,且已提前向电气公司申请奖励假休假,故电气公司以钟某2019年8月12日至8月20日期间连续旷工6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外,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三期”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为此,判决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本案启示
本案法院支持钟某的关键在于,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98天产假,浙江省还制定了关于奖励假的地方性法规,即钟某享有的产假时间为98+30天,电气公司在此期间主张钟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汤云周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医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专业方向: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财税、人身损害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项目。
作者简介
韩翀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
专业方向:
公司法 劳动法
执业格言: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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