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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杭州判例:经办人虽加盖了建筑公司项目印章,但印章真实性有问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点击:563
方某自称B公司某项目部的,要求向A公司租赁钢管
并且还在租赁协议上盖了项目印章
随后,方某从A公司处借走钢管等材料并陆续归还
但还欠有几十万租金未付
A公司找上B公司
B公司称方某与A公司的租赁关系与他无关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5日,方某以B公司的名义找到A公司,表示:我们是B公司的,我们公司是某房产项目的施工方,现在因为建设需要,想和你们A公司承租立杆、水平杆等支架管配件。后A公司与方某签订一个《承插型键槽式支架管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数量为100吨,计划时间自2018年3月10日起,租赁物资将用于杭州市千岛湖镇环湖北路某房产项目工地,B公司将自行安排提货以及运回,方某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租金按月支付,B公司需要在每月10号前支付上月租金,未按期缴纳的按应缴租金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方某以B公司经办人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字样为“B公司xx房产项目工程”的印章。
之后方某开始向A公司提货,之后也由方某陆续返还租赁物。截至2020年6月30日,B公司尚欠租金49万未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6万。
于是A公司向B公司讨要相关款项。
B公司却表示:我们和方某之间有钢管租赁关系,但是与你们A公司之间没有钢管租赁关系,我们对这份租赁合同内容并不知情,与我们无关。
A公司:租赁合同上加盖了你们B公司项目的印章,我们以此认为方某是你们B公司的经办人。
B公司:方某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们未授权方某向你们公司办理租赁事务。这枚印章我们不知情,也未曾使用,我们项目部的章不是这样的章。同时,从该印章的字样内容以及字样排列上来看,该印章明显不完整、不合常规。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商法团队分析:
该租赁合同对B公司是否有约束力、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责任,关键在于方某是否构成对B公司的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方某并非是B公司的法人代表,整个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中均由方某一人完成,而B公司未曾在租赁合同上盖章,也未出具过授权委托文件。虽然在租赁合同上盖了一枚字样为“B公司xx房产项目工程”的印章,但是经查实,该印章既不是B公司的公章,也不是项目部的专用章,与B公司提供的印章也完全不一致。同时,从该印章的字样内容以及字样排列上来看,该印章确实明显不完整、不合常规。在签订合同时,A公司应当起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是A公司并未去核实方某的真实身份,也未审核方某是否有B公司的相关委托书以及授权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项目部在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印章,或有其他足以令人认为方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证据,因此,A公司存在过错,方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认为方某无权代表B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A公司也就没有权利根据这份租赁合同要求B公司支付款项,其诉请应予驳回。
另外,本案方某所使用的项目印章,若确系其擅自私刻,还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决结果:
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