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推】杭州判例:员工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
某培训公司大股东为了公司发展,找了合伙人做管理
入职9个月不到,合伙人提出离职
合伙人表示未签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165000元
公司有话说……
案情回顾
甲教育培训公司,2017年11月招聘了高管A担任店长,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于对A的器重,公司把A作为合伙人,给了其一部分股权,并由A参与培训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A的管理权限包括人事、财务等核心职权。
甲教育培训公司不定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形式发放工资、福利等,平均每个月约15000元。
因后期双方分歧,A在2018年11月份提出离职,离职的时候要求甲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0元。
甲公司答辩:实际经营负责人,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A负责的,所以未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申请人的失职。
A则认为:我是店长不错,最终是法定代表人B决策的,我只是去落实B的决策,负责店里工作事务的跟进、落实。劳动合同也有专门的人员在操作。
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委认定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由公司人事进行具体操作;A的工作内容为领导管理甲公司各部门工作包括人事部门工作。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商法团队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若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的二倍工资最多可达11个月。
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就本案来说,关于A的工作职责和内容,A在庭审中陈述其工作岗位为店长,虽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由公司人事进行具体操作,但是A的工作内容为领导管理甲公司各部门工作包括人事部门工作,人事管理包括人员招聘、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应系A的职责范围。根据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其一就是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见,本案可以认定为A系利用主管人事的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在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拒绝或者拖延与A签订劳动合同等过错的情况下,A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驳回了A主张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请求。
入职9个月不到,合伙人提出离职
合伙人表示未签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165000元
公司有话说……
案情回顾
甲教育培训公司,2017年11月招聘了高管A担任店长,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于对A的器重,公司把A作为合伙人,给了其一部分股权,并由A参与培训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A的管理权限包括人事、财务等核心职权。
甲教育培训公司不定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形式发放工资、福利等,平均每个月约15000元。
因后期双方分歧,A在2018年11月份提出离职,离职的时候要求甲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0元。
甲公司答辩:实际经营负责人,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A负责的,所以未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申请人的失职。
A则认为:我是店长不错,最终是法定代表人B决策的,我只是去落实B的决策,负责店里工作事务的跟进、落实。劳动合同也有专门的人员在操作。
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委认定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由公司人事进行具体操作;A的工作内容为领导管理甲公司各部门工作包括人事部门工作。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商法团队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若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的二倍工资最多可达11个月。
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就本案来说,关于A的工作职责和内容,A在庭审中陈述其工作岗位为店长,虽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由公司人事进行具体操作,但是A的工作内容为领导管理甲公司各部门工作包括人事部门工作,人事管理包括人员招聘、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应系A的职责范围。根据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其一就是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见,本案可以认定为A系利用主管人事的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在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拒绝或者拖延与A签订劳动合同等过错的情况下,A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驳回了A主张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