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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A公司租了商铺,但之前的承租人不肯腾空,是否有权直接起诉?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点击:559
A公司向业委会租了10余个商铺,结果发现其中部分商铺有人使用。
业委会告知这些商铺是业委会成立之前的物业公司租给王某的,王某又租给了B公司的,目前因拖欠房租,物业已经发函解除合同。
B公司一直在使用,不肯搬空。
无奈,A公司起诉要求王某、B公司腾空。
 
案情介绍:
2015年,王某与某小区保利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小区4号楼一楼部分商铺,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同年,王某将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2016年8月18日,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2017年8月,业委会与A公司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将10余间商铺租赁给该公司,其中就包括上述王某转租给B公司的商铺。因王某长期拖欠房租,保利物业在2017年9月18日已经向王某发函告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限期交房。但B公司仍一直在使用商铺。2018年4月3日,A公司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以侵权责任纠纷将王某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支付房屋使用费等。
A公司认为,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十二个月,该业委会成立于2016年8月18日,那么物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17年8月17日,并且物业公司亦已经发函解除合同,两被告失去占有案涉房屋的权利基础。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商法团队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租人A公司是否有权向两被告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中先后存在三个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出租给王某、王某转租给次承租人B公司,以及业委会出租给A公司。A公司仅系承租人之一,并非物权所有人,并且A公司的合同成立在后,两被告使用商铺在先,虽物业公司已发函与王某解除合同,但系物业公司与两被告之间的合同争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也应当由合同的相对方即物业公司对两被告进行主张。而A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也应当由A公司向合同相对方业主委员会主张。另外,两被告亦非在A公司接收、使用商铺后去占用相关商铺。A公司当初在租赁房屋时,理应了解房屋的情况,并且约定业主方相应的责任,或者约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比如配合起诉、债权转让)。
综上可见,A公司与两被告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A公司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建议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协商,比如以其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