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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案例:开发商未按期取得预售许可证,业主怒而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点击:613

A房开公司:“这房子面积大、位置好,均价低,升值空间大,你买了不会后悔的,不买一定会后悔。现在不买以后就买不到咯”

陈某:“你们这些房子预售许可证出了吗?不会到时候拿不出吧?”

A房开公司:“放心吧,不会的,我们是大公司”

陈某兴冲冲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的某一商品房,占地面积131平米,并交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00多万元,正准备畅享收房后搬入新房的美好生活,岂料房开公司迟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沟通无果下,陈某要求解除双方的《认购协议书》,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19年8月19日,陈某与A房开公司签署《认购协议书》、《房源确认单》,约定由陈某购买房号为101号楼302号的商品房,房屋面积为131平米,总价2523660元,首付金额1013660元,贷款金额151万。A房开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取得预售证,否则陈某有权要求A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支付的房款(包含车位费以及其他费用)。当天陈某按照《付款承诺书》《车位认购确认书》向A房开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3660元,2019年8月24日,陈某支付购房定金390000元,共计支付定金403660元;2019年9月25日,陈某支付房款610000元、车位费60000元、改造费用180000元,以上共计1253660元(含定金)。该些费用均有A房开公司员工签名确认的《房源确认书》加以辅证。

截至2019年12月30日, A房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陈某后来于2020年6月14日要求A房开公司退房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A房开公司也填写了申请退房单声明一份,表示将于2020年8月14日前退还全款,但直至2020年8月10日,A房开公司仅退还了陈某改造费180000元,剩余的1073660元没有退还。

陈某:还应该退我1073660元,你公司也已经承诺过,为什么不退还?

A公司:不好意思,资金被冻结在监管账户,没办法付款。

陈某遂怒极将A房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书》、《车位认购确认书》等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61万元、车位费6万元,双倍返还定金807320元,合计1477320元。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分析:

首先,应当认为陈某与A房开公司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车位认购确认书》等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A房开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取得预售证,但是其未能按约取得,显然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A房开公司已经审批通过了陈某的退房申请,故可以认为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书》、《车位认购确认书》等合同已经解除。

其次,对于解除合同的后果,根据当时《合同法》(现在《民法典》亦有相同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陈某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的请求应当予以准许,A房开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再次,关于定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陈某交付的购房款中403660元系定金,现因A房开公司无法按时取得预售证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属于A房开公司的过错,应双倍支付陈某定金403660元。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A房开公司返还陈某已支付款项1073660元(含房款61万元、车位费6万元、定金403660元),并支付陈某双倍定金403660元。

作者介绍

程俊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领域: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

 

赵洁琼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