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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项目,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向谁主张?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点击:628

叶某完成A公司转包的某工程,但却迟迟未得到工程款

要求发包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付款,被回绝“我们之间没有关系,你没权向我要”

A公司则表示“我也没钱,他们没付款”

叶某表示“我好难啊”

关键词:工程款|转包|实际施工人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13日,A建设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由某村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但之后A即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叶某,由叶某实际施工,并且该工程也通过了最终的验收,经结算,A公司应付叶某120万元。

2017年12月21日,A公司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结算协议,确定工程结算款为140万,由经济合作社支付,目前已支付40万给A公司,还剩余100万未支付。但随后两者都互相推诿拒绝付款,A建设工程公司也怠于主张权利,叶某一直未收到款项。

叶某向A公司索要,A表示“你是作为我的代表去施工,但现在村里没把钱给我,我也没钱给你”;向经济合作社索要,对方则表示“我们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应由我们来直接支付,你要去找A”。

叶某焦头烂额,无奈只能将三方诉至法院。

(以上基于真实案例作一定调整)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分析:

本案是一个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欠款的典型案例,涉及的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不一致时,实际施工人如何要求工程欠款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A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叶某个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转包的规定,因此他们两者之间的转包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该工程已完成,应认定叶某是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实际施工人叶某与发包人经济合作社与虽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仍可以向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必须注意,主张限额是在发包人经济合作社欠付A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发包人已经支付给承包人A公司的部分,叶某无权主张,只能向承包人去主张。

判决结果:

A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叶某工程款120万元;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款项在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介绍

赵洁琼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