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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超期完工一年多,业主怒而高额索赔,如何处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点击: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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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李某与浙江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装饰装修公司为李某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住宅提供装修服务,合同价款30万,工期为四个月,对于装修公司停工工期延误按合同价款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同时又约定延后的违约金每日500元,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双方敲定协议后,该装饰装修公司即建立了一支专门服务本次项目的装修队伍以及微信工作群,方便与客户进行装修过程的沟通。

过程中,由于双方约定的是半包方式,具体的装修风格以及建材的样式都需要通过客户的确定。双方矛盾由此开始不断产生。一方面,因李某工作原因,无法及时配合装饰公司确认各阶段材料的样式以及自备电器的尺寸,造成了原定阶段时间的极大拖延;另一方面,装修公司的对接人从李某一人变为了李某一家,须得与各方都沟通好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装修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紧赶慢赶,还是延误了不少工期,期间又碰上了新冠疫情,工人数量减少,无法调和工程进度。施工过程中,同时因为李某的要求和标准比较高,期间变换次数过多,再三的改变也导致了最后工期的大幅度延迟。

最终,装修公司在2020年的年初基本完成装修工作,但随后李某认为地板的颜色不符合预期等多个问题,要求重拆重装,同时对一些装修的细节也提出一些意见,之后双方又陷入漫长的沟通、整改。2020年底,李某入住房屋后,将该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未完成合同的义务,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构成逾期完工一年多,要求支付30万元违约金。(以上案例基于真实纠纷,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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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程俊认为:

李某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成立,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成立的约定,李某与装修公司已经达成装饰装修的合意,且该合同的成立不存在欺诈以及违法事宜,故可以认定该合同成立且合法。

而对于李某要求赔偿30万元的要求,其主张主要是基于工期的延误超出了合同的约定时间。对此,一般违约金的约定要考虑到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以及违约金的比例是否过高。李某要求赔偿30万的要求显然是无法得到全部支持,首先,李某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一些逾期,工期可以顺延;其次合同中二处违约金金约定,其中一处对于违约金限额比例已有约定限额;再次,即使约定了违约金,也要考虑实际损失,过高的可以调整。在李某提起诉讼前,李某已实际入住该房,此后关于逾期完工的损失难以支持。

关于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的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李某在起诉前已经入住,又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难以成立,认为有需要整改之处可以在保修阶段进行主张。

另外,还建议装修公司可对装修尾款、增项进行反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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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企业的提示:

1、施工合同中对于装修公司的责任合理约定,不应接受业主过高的要求,不要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并要明确业主不配合造成逾期的责任,逾期造成工期的延误会造成装修公司的损失,可以主张顺延工期,甚至也可以进行相应的经济索赔。

2、建立工作定期沟通制度,尽可能清楚罗列后续的工作安排,需要业主配合的工作也要提前告知,方便共同推进工作,减少与业主的争议,并且出现纠纷后也可以进行责任划分。而且要注意留下微信沟通记录或者业主书面签字证据。

3、对接人尽量统一为一人,避免多头对接。

4、每阶段工作完成进行阶段验收表要求户主签字确认。

5、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下义务,避免自身违约,也要避免业主额外的要求,需要户主配合的工作或者后期进行设计、质量、用材等的变更,要尽量提前与户主进行书面签证确认。

 

 

作者介绍

 

程俊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领域: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

尚宋格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领域:建筑房地产、劳动用工、商事争议解决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