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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未主动告知小区曾发生跳楼事件,违法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5   点击:1018
中介机构未如实告知
小区曾发生跳楼事件,违法吗?
 
真实案例:
2014年12月2日,甲市某小区1501房内一名八旬老妇从自家阳台纵身跳下,砸中正在楼下的另一名八旬老妇,两人均当场死亡。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
2015年,蔡某接受A中介公司的代理,准备购买盛某位于甲市某小区1404房,蔡某支付了认购金5000元。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购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A公司能与盛某商谈达到蔡某要求的总价,则蔡某必须与盛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向A公司补足10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蔡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卦不买,否则视为蔡某违约,且不得要回认购金。同日,蔡某、盛某、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三方)买卖合同》。蔡某先后向盛某支付了购房款定金共10万元。2015年5月27日,蔡某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转让手续。2015年5月28日,A公司向蔡某发函,再次通知蔡某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蔡德茂以名居公司未在签约前将该事件告知为由,要求终止《房地产(三方)买卖合同》,A公司将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赔偿佣金损失2万余元,蔡某反诉,请求判令A公司退还认购金5000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A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某退还认购金人民币5000元;二、蔡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赔偿佣金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案例启示:
A公司作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向蔡某如实报告,包括:房屋的位置、大小、结构、质量、价格、权属状况、查封或抵押情况、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等可能影响蔡某购房的因素。如果标的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社会普遍对此存在忌讳心理,认为是“凶宅”、“风水不好”、“阴气重”,也会对标的房屋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产生影响。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中介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购房人或租房人披露。但在本案中,跳楼事件发生在涉案房屋的楼上,而非涉案房屋内,因此并不属于A公司需要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而蔡某以A公司未在签约前告知跳楼事件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要求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