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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管辖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5   点击:669
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管辖吗?
结论:排除劳动者诉讼权利的“约定管辖”无效。——不可以约定管辖。

(一)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款基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但劳动合同有其区别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实质地位并不平等,有着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在劳动合同条款拟定、签署、履行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相对弱势,有其特殊性

(二)排除劳动者诉讼权利的“约定管辖”无效

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制式合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中条款作出了大量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定管辖,在法定管辖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约定管辖。但如该“约定管辖”排除劳动者诉讼权利,则该“约定管辖”无效。——所以还是不能“约定管辖”,因为如果约定,必然排除,如不排除,则无必要约定。
(参考: https://zhuanlan.zhihu.com/p/32506208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曾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在最终公布的正式文本中,已将该条文删去,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仲裁管辖的约定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参考: https://zhuanlan.zhihu.com/p/67263194

相关法条:

200812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整理版)》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01707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