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一分钟带你了解交警与行政处罚维权方法
交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但对交警,你是否有清晰的了解呢?下面整理了与交警有关的内容,带你三分钟看懂交警,了解如何依法维权。
1、交警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级别划分
首先来看一下我国行政级别划分,从高到低分为国、省、市、县、乡五个级别,如下表:
交警,隶属于公安系统,也有这一套级别划分。对应省一级的,称作总队,如浙江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再到市一级,称作支队,如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应县一级的,称作大队,如某某支队某某大队;再往下一级,对应乡镇、街道一级的被称作交警中队。
2、交警大队的行政主体资格
交警大队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紧密,接下来一起深入地扒一扒。先来看看交警大队是否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12〕535号),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的机构、名称和行政级别符合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设置条件,则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和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目前法院的判例也对交警大队的执法主体资格予以认定,因此可以明确,只要符合条件,交警大队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行政处罚的救济方式
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受到的处罚决定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救济方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若是交警大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它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大队所属的交警支队或其本级政府--区政府。若是交警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它所作出的行为,只能视为由其所属支队作出,此时复议机关是市公安局或支队本级政府--市政府。至于某个交警大队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还得结合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此外,行政相对人也可通过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交警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级别划分
首先来看一下我国行政级别划分,从高到低分为国、省、市、县、乡五个级别,如下表:
国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总队 |
市(自治州) | 支队 |
县(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 | 大队 |
乡(镇) | 中队 |
2、交警大队的行政主体资格
交警大队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紧密,接下来一起深入地扒一扒。先来看看交警大队是否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12〕535号),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的机构、名称和行政级别符合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设置条件,则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和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目前法院的判例也对交警大队的执法主体资格予以认定,因此可以明确,只要符合条件,交警大队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行政处罚的救济方式
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受到的处罚决定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救济方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若是交警大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它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大队所属的交警支队或其本级政府--区政府。若是交警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它所作出的行为,只能视为由其所属支队作出,此时复议机关是市公安局或支队本级政府--市政府。至于某个交警大队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还得结合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此外,行政相对人也可通过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