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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坛第六十三期——《传销和传销犯罪研究》(上)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点击:698

2018年1月16日,我所高级合伙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首席律师毛贯忠为大家带来了题为《传销和传销犯罪研究》的分享,这也是我所2018年的首期《智仁坛》。本期《智仁坛》毛贯忠律师为我们主要介绍了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等内容。

毛律师说道,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日本Japan Life公司在深圳以传销制度销售磁性保健床垫,价格比日本高出三倍,却在短时间内取得惊人的发展,入会者遍及大江南北。随后诸如“爽安康摇摆机”、“雅芳”等传销的风靡,使得政府对传销进行规制。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出台,方使我国的传销得到一定遏制。

关于传销与直销的区别,毛律师指出,传销与多层次直销并无本质区别,多层次直销是直销企业在具体开展的直销业务中,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商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在多层次直销中,其独立签约的直销商们往往都在努力打造自己的直销组织,只有它的营销组织不断扩大,它才可以通过管理整个营销组织的绩效增长获取更多的利益。关于多层次直销,目前已被《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也规定了:“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属于单层次直销,并不属于多层次直销的范畴。《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也明确了非法传销的三类情形,都符合多层次直销的特征。

在明确了与传销的相关基本问题后,毛律师也将在下一期中与大家就传销相关的犯罪、传销犯罪的辩护思路等内容,为我们讲解律师在传销犯罪的刑事辩护中应当掌握的知识与技巧,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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