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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坛2020年第十六期《民法典解读之医疗侵权归责原则》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点击:707

2020年7月28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第十六期“智仁坛”如期开讲。本次课堂主讲人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荣继祥律师。荣继祥律师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是具有医生、律师双重执业资质的专家型律师,具有16年的从医经验、12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医疗侵权类案件,曾为浙江省医学会、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城区、西湖区卫生局的各类培训班授课,现担任浙江萧山医院等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本期智仁坛中荣继祥律师主要针对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展开讲解。

 

 

在本次的智仁坛中,荣继祥律师主要讲解了民事侵权规则原则,关于目前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理解及解读,相应规则在实务中的应用,并结合案例详细阐述医疗侵权不同情形的归责原则。

 

 

荣继祥律师在讲座中首先简单介绍了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荣律师指出,医疗侵权因情形复杂,涵盖了全部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随后,荣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过错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无过错原则: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荣律师还特别介绍了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最后,荣律师结合数个实务案例,详细阐述了医疗侵权案件不同情形下的归责原则。在本次讲座中,荣律师还向大家介绍了电子病历鉴定这一的新方法、技术,同时还就封存病历的实务操作流程、方式、注意点等向大家进行了详细介绍。

 

 

荣继祥律师通过本次讲座,向大家讲解介绍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并分享了自身办理实务案件的丰富经验,从而向大家详细阐述了相应归责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