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坛第四十三期——《涉税犯罪研究》
8月8日,我所刑事部首席律师毛贯忠为我们带来了智仁坛第四十三期——《涉税犯罪研究》。本期智仁坛,毛贯忠律师从增值税的发展说起,结合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高发的现状,从犯罪构成、量刑标准、辩护思路方面为大家深入解读了涉税犯罪中的重点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毛律师在一开始说道,我国当初设立增值税这一税种,旨在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但是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且不易察觉,不少企业的行为极易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毛律师指出,无论是《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都明确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则又从有无货物购销、有无应税劳务等情形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
随后,毛贯忠律师说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虚开税款的数额认定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了1万、10万、50万作为作为不同量刑的标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也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
最后,毛贯忠律师结合自身的经验,指出律师在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时,应当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危害程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他罪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辩护思路的制定与梳理,方能达到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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