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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的预防与辩护——关于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专业分享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点击:582

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并不像盗窃罪一样常见,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却是极大的。不仅仅表现在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也会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智仁所创始合伙人毛贯忠律师具备将近十年的渎职犯罪侦查经验,在成为执业律师之后,为多起渎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其中有一起案件直接改判无罪。

在此背景下,,毛律师于2017年7月26日在《智仁坛》第41期讲座中,为大家讲授了渎职犯罪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难题。

毛律师首先着重分析了渎职犯罪主体范围,是否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是此类犯罪的主体?答案是否定的,“特定组织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也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制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犯罪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徇私舞弊中的“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毛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徇私”只能是个人之私,在徇私的具体认定上,既要看形式,更要看实质。随后,毛律师具体解读了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概念、范围、计算的时间节点以及债权损失的内涵。最后,就渎职犯罪的处断原则毛律师给出了自己独到的理解。

希望通过此次毛律师对渎职犯罪鞭辟入里的解读,大家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能有所新认识、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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