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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所张晨可、陈志远律师为市环保监察系统授课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6   点击:539

 

2017年11月6日,我所张晨可律师、陈志远律师受邀为我市环保监察人员讲解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与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亮点解读。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解读,两位律师为监察人员的执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也为环保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张晨可律师首先介绍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相关案例对目前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法执法过程中的法条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张晨可律师说道,目前我国的复合型大气污染导致的雾霾日益严重,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也成为目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中的重点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环保要求、生产流通环节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标准和要求,并在罚则中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随后,张律师就《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处罚等规定向执法人员讲解了在环保执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在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解读中,陈志远律师说道,新《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而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诸多变化,对于环保执法工作影响深远。随后,陈律师从河长制的确立、地方政府责任的强化、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强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解读。陈志远律师认为,无论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而这也预示着我国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环保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