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贯忠律师:从十三年有期徒刑到无罪的有效辩护
2016年的一天,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毛贯忠律师急匆匆地赶往火车站,从杭州前往武汉。他携带着大量的案情资料,衣装齐整,步履沉稳,眼神坚定。这次,是他第一次与被告人李某见面。凭借着30年的办案经验,他已然从现有的案情资料中发现了该案的一些突破口,但仍有很多细节需要与被告人当面询问后才能得知。
几天前,他并没有答应被告人李某的父亲为其作无罪辩护,而是告诉他,是否做无罪辩护,要看事实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李某某虽然焦急,但通过和毛贯忠的言语沟通,他已经被其专业性和一名律师的责任担当所折服,欣然地接受了毛贯忠依据事实情况而选择是否为李某作无罪辩护的决定。火车上,毛贯忠有条不紊的翻开了已经被他看了很多遍的案情资料。紧锁的眉头似乎在诉说着,这起合同诈骗案的背后,事实并不简单。
500万“质保金”蒸发,李某依法被捕
2014年9月的一天,李某私刻武汉市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的私章,以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答应支付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保金”500万元,但支付后,工程并未如期开工,李某亦不知去向。
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报案,案发后,李某的父亲李某某退还了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
2015年5月,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随后,他便委托其父聘请了两名律师为其辩护。直到此时,毛贯忠还未曾正式介入该案。事后,他回忆说道:“之所以我能在后来介入该案,是由于检察院的一次失误。”原来,在一开始,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仅以李某个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2016年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检察院又认为李某经营的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是单位犯罪,李某既是主要负责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员。随后,检察院要求,以合同诈骗罪对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起诉。这就给了毛贯忠正式介入该案的空间。因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同一被告不能超过两位律师为其辩护,而在该案中,后来追加的被告正给了毛贯忠可以依法介入该案的机会。
随后,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才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位于杭州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毛贯忠。这才引出了毛贯忠赶赴武汉市,审案卷获新证据的故事。
毛贯忠与李某初见面,核心证据“渐浮水面”
2016年,在气氛肃杀,环境封闭的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局内,毛贯忠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据他回忆,当时李某思路清晰,语言流畅,虽然在监狱中已经度过了一年,身心俱疲,自信心也受到了些许打击,但其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与此同时,李某也十分期望毛贯忠能为其辩白伸冤。会见中,他二人就该案的很多细节进行了充分地沟通。
事实上,在会见李某之前,毛贯忠就通过仔细阅读案情资料,并在武汉市调阅相关案卷,发现了该案的一些突破口。众所周知,在刑事辩护中,证据是一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决的重要依据。而对于证据的处理,专业且有着近30年法律工作的毛贯忠自有其一套解释。他表示,对于证据的处理,他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寻找新的证据,第二则是在现有的证据之中找出矛盾,从而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刑事辩护。同时,对于这两种处理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处理细节,他都有着自己的一套方法。他将其称之为证据分析能力,而该能力,则是他从事十余年律师工作,接手百余起刑事案件,其中有五十余起刑事案件以无罪而告终的有力武器。
这一次,他又拿起了这支武器,在错宗复杂的案卷资料中,寻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为下一步的行动指明了方向。经过案卷查阅,他留意到,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木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换句话说,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与承建方签订合同的权利,同时还提供项目已经完成进度的相关证据,证明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投入巨大,其中就有数千万元是公司的自有资金,由此他推想到,李某绝不会为了诈骗500万元的资金,而不顾数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他还发现,本案作为合同诈骗罪主要证据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保证金退还担保:用甲方自动控制检测设备装置研发总部基地约1175.58平方米,总价7053540元的在售房源作担保,甲方向乙方退回保证金后房屋销售合同自动撤销,如无退还,房屋买卖合同自动生效。具体详细房号、单价见武汉市标准购房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这一条款告诉毛贯忠,应该还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并作为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在保证金不能归还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承建方可以用5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购买价值700万元的房屋。如果这一合同真实存在,就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在签订建筑承包协议的时候为质量保证金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李某在不能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时候承建方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这一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至此,新证据的出现为该案的迷局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只要能找到这份合同,那么李某的合同诈骗案罪名就不会成立。但事情并非毛贯忠想象的那么顺利,他翻遍了案卷也没有查找到这份合同存在的蛛丝马迹。
真心感动被害人,新证据令案件“反转”
狱中,毛贯忠与李某相对而坐。二人一见如故,相聊甚欢。李某将案件事实和盘托出,并再次肯定了这份反担保合同的存在,但遗憾的是,已经加盖了武汉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的两份合同原件都存放在承包方。也就是说,作为该案核心突破口的两份反担保合同原件都在被害人手中。被害人的损失如此巨大,他们对李某的恨意可想而知,要想从被害人手中拿到这份核心的关键证据又谈何容易?但此时,毛贯忠已经在心底暗暗打定了主意,赌上他对司法的信仰,也要为李某作无罪辩护。
回到居所,毛贯忠辗转反侧也找不出方法,案件至此似乎走进了一条“死胡同”。难道这起案件真的会成为毛贯忠刑辩事业中的“滑铁卢”吗?他不相信,他在等待着,等待着一个转机的出现。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就在眼看事情已经无法正常推进的情况下,一则电话,打破了这“死”一般的沉寂。“谁啊?”毛贯忠拿起电话,随口问道。“我是这起武汉李某合同诈骗案件的真正被害人王某某。”电话那头传来了这如雪中送炭般的声音。“你究竟是谁?怎么会和这起案件扯上关系的?”毛贯忠的声音略带激动,但还是按耐住了内心的冲动如是说道。原来,本案的被害人,名义上虽然是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上是一个叫王某某的个人挂靠该企业,实际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他个人筹集的,未归还的质量保证金也是他从其他人那里借来的,他还款的压力特别的大。王某某在得知毛贯忠律师为本案辩护以后,从百度查找到毛贯忠的电话并进行了主动联系。他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而获得自己应有的赔偿,从而顺利还款。之后,毛贯忠与王某某又进行了两三次的电话沟通,在与王某某交流的过程中,毛贯忠首先是对王某某表示同情并表示感情支持。同时,他为了取得王某某的信任,也为他提供民事诉讼有利的证据。毛贯忠的真诚打动了王某某,二人相谈甚欢,渐渐地,他取得了王某某的信任。
一审开庭前,毛贯忠与王某某正式见了面。他下意识地询问起了王某某是否知道该案核心的证据——反担保合同的存在。不想,王某某不仅知道这两份合同,而且这两份合同目前正在其手中,更巧的是,这两份反担保合同目前就正在他的身上。在得到王某某同意之后,毛贯忠影印了这两份合同,并第一时间提交给了法院。至此,该案有了一个“反转”。然而事情并非想象中的那样简单,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毛贯忠的合理辩护意见,而是判决了被告人李某13年的牢狱之灾。
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终获无罪,辩护前置或可免灾
一审过后,看着李某一脸迷茫的表情。毛贯忠打定了继续上诉的决心。他是一位对司法公正有着深切信仰的律师。18年的检察院工作,让他获取了足够充足的刑事办案经验;10余年的律师生涯更让他坚信,司法是公正的,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已经成为了烙在其骨子里的信仰。他说服李某继续上诉,他相信,终有一天案情会水落石出,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
二审时,他便当庭对该案的一些核心细节提出了质疑和举证。二审法官部分采纳了他的建议,发回重审已经是对他在庭前幕后辛苦付出的最好回报。
“没事儿,我们还有机会。”毛贯忠对二审之后的李某说道,因为从心底对司法有着极深地信仰,所以他坚信三审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在原来一审的辩护观点以外,他对新证据的证明对象进行了分析,认为被告人已经与有关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但被告人李某已经明示解除这份合同,这份证据充其量可以证明被告人在与武汉三某建工集团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之前,存在一个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被告人李某有权与武汉三某建工集团签订合法有效的建筑承包合同。新的证据不足以补充证明被告人有诈骗故意,建议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
然而令他没预料到的是,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后依旧没有采纳他的辩护意见,判决了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为什么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如此困难?事后,毛贯忠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解读。据他介绍,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诈骗类案件往往会有一定的辩护空间,但一般又都很难取得辩护的效果。原因就在于在诈骗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靠推定的,推定其中的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具有可反驳性,反驳的理由不需要证明推定的事实不能成立,只需要证明推定的事实可能是假的即可,推定的事实就不能认定。正因为如此,诈骗案件都会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也正因为如此,诈骗类案件哪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会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做辩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因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非法占有故意的实际困难,而降低对诈骗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明标准。对那些实际占有对方财产案发后又不能归还的,绝大部分案件会被认定有罪。所以在前三次的庭审中,法院依据该原则迟迟不肯采纳毛贯忠的合理辩护建议。诈骗案件的认定难以确立对与错的绝对标准,要纠正已有的有罪判决十分困难。但经过反思与自我检讨,毛贯忠确信被告人单位与被告人李某不应构成诈骗罪。基于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决定说服被告人再次上诉。
毛贯忠作为被告人单位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单位准备刑事上诉状,并提出上诉。功夫不负有心人。2018年,在历经3年后,该案最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李某无罪。三年的牢狱之灾,四次开庭审理,终于收获到了迟来的正义。可以说,是毛贯忠对司法正义的信仰一直支撑着他走完了这三年的辩护“长跑”。
案件结束后,他对这起所谓的合同诈骗案进行了深入而系统地分析。他说,如果能让他第一时间,在案件侦查阶段就介入该案,那么这起案件的代价会比现在少的多,“可能会让被告人李某少坐两年牢。”他遗憾地说道。
事实上,这涉及到一个“辩护前置”的问题。他说:“所谓的辩护前置,就是律师要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进行辩护,这时的辩护成本较低,只要说服公安办案人员,基本上就能将嫌疑人释放了。”
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最新的修订,其中已明确,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就有权为自己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而不用等到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通过庭辩才能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自1978年,我国正式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伴随着每一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律师可介入案件的时间点也随之逐次前置。但直到目前,还有很多刑辩律师将全部希望寄之于法院的正式开庭之上,这实际上既不利于当事人的有效辩护,更加为自己的辩护人为地增加了难度。要知道,司法程序越往后,律师所要说服的人员数量就越多,难度就越大。也有的律师,为了自己能在法庭之上进行一场精彩的辩论,不惜牺牲对当事人有利的时间点进行辩护,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律师的“辩护诚意”。
执业十余年来,毛贯忠辩护的刑事案件百余件,无罪或至少有一个罪名无罪的案件多达三十余件件。业内,毛贯忠被人们称之为“最有效的刑辩律师”。而今,他却说:“有效辩护的背后,是我对司法正义的信仰,是数十年如一日从事法律工作总结出来的可贵经验,这些经验是学习不到的,学习到的只能是知识。”对司法信仰的始终坚守和自身的法律工作经验,让他在刑辩工作中屡屡创造奇迹,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也托举出了他伟岸的职业形象。
【个人简介】
毛贯忠,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师范大学特聘讲师,原系资深检察官,18年检察院工作经验,历任公诉科副科长、渎检科科长、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很深的法律理论功底,特别是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更深入的研究。他所在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一等功。毛贯忠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2003年,毛贯忠辞去公职,现在担任杭州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刑事部首席律师。毛贯忠从事律师执业以后,曾入围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和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2006~2008中国律师年鉴》《2014中国律师年鉴》推荐优秀律师以及法律出版社推荐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2015年毛贯忠接受中央电视台专访成为CCTV《影响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