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李小文律师应邀为顾问单位金都物业开展以“物业人不得不知的《民法典》
2020年7月11日上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首席李小文律师应合作多年的顾问单位—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邀请,在其年中会议上为公司骨干人员开展讲座。结合时下“新鲜出炉”、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民法典》这一热点,李小文律师倾心准备了《物业人不得不知的<民法典>知识》这一专题讲座,既结合时下热点又紧扣顾问单位核心业务,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纷纷表示此场讲座是“及时雨”,对于公司未来业务开展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此次《民法典》的颁布,正式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单独成章,通过14个条款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如讲座开篇所提到的《民法典》的颁布对于物业管理有着“正名”、“开道”的重大价值--《民法典》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确认了物业管理的社会地位、以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优化了物业管理的营商环境,为未来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提供了法律指引。
讲座开篇,李律师先为大家介绍了一下关于《民法典》的一些常识概念(包括《民法典》的施行时间等)以及《民法典》对于物业管理的深远影响等。
接下来正式进入本次讲座的重点,李律师从《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这三编中精心选取了与物业人息息相关、对于物业人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影响深远的重要条款通过新旧法条对比、案例分享、情景设置等方式一一为大家进行了分析讲解。例如:《民法典》第278条调整了业主的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增加了“表决参与度”的要求、总体上降低了事项表决通过的标准;第282条明确了业主的共同部分经营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第285条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且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具有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义务;第938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944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949条明确了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与责任;第1254条明确了明确建筑管理人对于高空抛物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随后,李律师针对物业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6种风险:治安风险、公共环境风险、消防风险、公共设备风险、停车管理风险、档案管理风险,结合自己多年深耕物业行业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给大家提供了一些工作中的防范建议。
结尾李律师引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的陈伟一句话送给大家“人事而服务人世,此乃法律之使命。肩负新时代的法治使命,民法典必将重塑物业管理的美好未来。历经四十载的风风雨雨,哪怕仅仅是国民生活的沧海一粟,物业管理也必将滋养着民法典的不朽生命。”
李律师谈到,《民法典》的颁布对于物业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指的是它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确认了物业管理的社会地位,挑战指的是它在赋予了物业人权利地位的同时,也对物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恪于了更多的责任义务。今后,李律师及其团队将继续为金都物业保驾护航,与金都物业一起面对机遇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