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担当|汪勇律师:为自由辩护
汪勇律师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兼职律师。他先后毕业于湘潭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获全国律师资格,在某警官学院担任专任教师11年,现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杭州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已从事二十多年刑事法的教学、研究和刑事辩护工作。
专业功底厚实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法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律师,汪勇律师不仅关注学科的前沿理论问题,精研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熟悉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法医学、证据法学、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学科的知识。此外,还广泛涉猎法学之外的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网络信息科技等相关学科知识。在《法制日报》《中国审判》《刑事法评论》《律师与法制》《法治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专著《理性对待罪犯权利》,主编《监狱刑务处理实务》,参编教材3部。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司法部、教育部课题5项,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
专注疑难刑案
汪勇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历,曾在浙江省属重刑犯监狱挂职锻炼半年,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多年,坚信“每一个刑事案件都会有独特的辩点”,案件事实辩护、证据辩护、法律适用辩护和程序辩护,是辩护的四个维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不同的诉讼阶段,汪勇律师善于和办案机关沟通,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的学者律师,他特别关注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律师如医生”,医生通过诊断和治疗疑难杂症而提高医疗水平,律师也是通过不断地精研分析疑难复杂案件而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
汪勇律师担任玩忽职守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药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合同诈骗案、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诈骗案(普通诈骗和电信诈骗)、职务侵占案、寻衅滋事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赌博案、开设赌场案(网络赌博)、介绍卖淫案、贩卖毒品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污染环境案等各种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近五年来,六起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免除刑罚处罚,获得“准无罪”的法律效果。多起案件通过辩护变更更轻的罪名,大幅降低了量刑的刑期。在三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较多案件适用缓刑,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自由。
勇担社会责任
汪勇律师多次担任浙江省法官业务培训班、检察官业务培训班、浙江省军转干部培训班、监狱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班、司法行政官员业务培训班、杭州市律师业务培训班的主讲教师。经常去监狱、中小学校等地开展公益讲座。管理法律类微信公众号“法门老犬”(微信号:famenlawyer),所撰的多篇微信文章被众多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类微信公众号转载。
履行行业担当
汪勇律师担任杭州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浙江校友会副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等多种社会职务。
谨守执业格言
“律师当秉持法意,明辨事理,洞察人情。”这是汪勇律师的执业格言。“秉持法意”即通过精研法律,探讨法意,让法律成为办案的核心武器和工具。“明辨事理”即明了每一案件的事理,简化关系,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洞察人情”即洞悉案件中的“人”,理解人,同情人,尊重人。深知“每个案件对当事人而言都是其生活中的大事”,律师宜慎加对待。
刑辩业绩展示
1.温州市属某县级市以非法经营罪对丁某某起诉,在第一次开庭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后在第二次开庭中,公诉方将起诉罪名临时改为污染环境罪,辩护人继续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后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丁某事实上被确定为无罪。
2.绍兴市属某县级市青年来某某网上购物,以涉嫌买卖爆炸物罪在侦查期间被刑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后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作出撤案的处理,来某被确定为无罪。
3.长沙市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涉嫌诈骗案在绍兴市某区被刑事拘留,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交何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对何某作出撤案决定,何某被确定为无罪。
4.湖州市某区池某某涉嫌诈骗案,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对池某某作出撤案处理,池某某被确定无罪。
5.某知名药企销售人员范某涉销售假药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出变更取保候审强制被批准;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多次提出辩护意见,最终范某以相对不起诉结案。
6.台州市属某县机关高工叶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作定罪免刑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予以免除刑罚处罚。温州市某企业法人代表欧某某涉嫌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7.杭州市某区章某某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起诉,其量刑范围为7-15年有期徒刑。辩护人作变更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得到法院采纳,所判定的刑期远低于7年有期徒刑。
8.杭州市某区大学毕业生刘某以诈骗罪起诉,辩护人作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并同时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后法院判决变更罪名并对适用较短的刑期并对其适用缓刑。
9.嘉兴市属某县级市汪某某因赌博案被起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年6月有期徒刑且不能适用缓刑。在一审期间辩护人以部分涉案事实证据不足为辩护要点,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后法院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
10.金华市所属某县级市大学毕业生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判决与羁押时间基本相同(实报实销)。
11.台州市属某县级市李某某介绍卖淫案,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及时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获得批准得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一审阶段辩护人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获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