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杭余商破字第1-1号
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根据杭州蓝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8月15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4年11月10日前向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桂丰路子鑫房产项目现场原售楼部,联系电话:18667018681,联系人:黄新发律师、李斌律师)。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4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