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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新闻|智仁坛2021年第十三期《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法律实务》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点击:677

 

 

“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在做尽调”。2021年8月12日下午两点,第十三期“智仁坛”在中央大会议准时开讲。本次讲堂的主讲人是浙江事务所的周跃律师,周律师深耕于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对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首先,周律师对不良资产处置相关业务中的常见专业名词进行了逐一解释,如呆账、坏账的定义与区别、全国AMC、资产包、不良资产剥离、剥离卷、损失类贷款等,这也为之后讲座的深入做好铺垫。随后,周律师介绍了尽职调查的途径和方法,包括现场与非现场。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被调查对象是否有合作伙伴、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整体经济情况、司法环境,这些都会影响后期催收的可能性。

以购买某金融机构的资产包为例,周律师详细的为我们介绍了从购包前到购包后的尽调内容和注意事项。在购买资产包前,一般会对发包主体的基本信息、涉诉情况进行外围调查;在购包后,需从借款人基本资料、信贷发放资料、保证担保资料、抵质押担保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几个板块分别展开梳理和调查,资料若有欠缺需和发包主体及时沟通,要求及时补充。对于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合同,要重点关注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类别、保证范围等内容。

紧接着周律师结合《民法典》实施后引起的新问题和不良资产业务中常见的纠纷展开重点阐述,如在《民法典》中新设立的“居住权”,可能会影响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力,但是需注意居住权是否合法设立,是否向登记机构完成居住权登记。对于债权展期中“借新还旧”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本次讲堂还对最高额担保限额的范围是限额本金还是包括因息超额部分、《民法典》第406条放宽抵押物转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周律师和大家分享了尽职调查常用网站。听完了本次讲堂满满的干货,让我们一起“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做尽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