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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向烈士致敬,保护烈士名誉权——全国近5年侵害烈士名誉权判决研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4   点击:681

清明已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一份感恩之心缅怀革命先烈们,感谢他们为祖国、为人民所做的一切牺牲与贡献。但近年来,造谣侮辱英雄烈士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最近网红“辣笔小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日前,南京检察机关已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将“辣笔小球”批准逮捕。


习总书记曾说过,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英烈精神,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也亵渎了英雄烈士身上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鉴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整理了近5年来侵害烈士名誉权的10份判决,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侵权行为以及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案涉争议焦点形成本分析报告如下:



一、英雄烈士名誉权受到保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加大了我国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其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次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列为犯罪,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引领社会风尚,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诉讼主体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当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在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在笔者研究的10篇判决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均为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一般会通过书面形式或发布公告的方式确认英雄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在得到明确回复后检察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我们认为相关案件均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在于此类案件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性较大。因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判决书摘录:

(2019)鄂13民初324号

“本案中,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并书面征求四川凉山30名烈士近亲属的意见,无烈士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故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2019)湘07民初82号

“本案中,因刘磊烈士的近亲属已经出具声明表示对唐浓成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故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三、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法律要件

1.主观上存在故意

 

在笔者整理的10份判决书中,侵权人均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发布不当言论的动机包括喝醉酒、家庭生活不和谐、法律意识淡薄、无主观恶意等等,但上述理由最终均无法成为侵权人无主观故意的理由。

 

判决书摘录:

(2019)浙05民初123号

张国斌以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主观恶意”为由进行辩解,否认其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行为

 

10份判决书中,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包括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评论,但多数均为在微信群中发表了侮辱性言论。例如在熊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案件中跟帖评论“短命鬼回家了”等侮辱性语言。在曾少华侵害烈士名誉权案件中,其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没有少祸害老百姓”、“现在这年代只有祸害老百姓的英雄,没有真正的英雄”等言论,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

 

 

3.发生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结果

 

在侵权人发布侮辱性言论的微信群中,群人数均在94人-500人不等,微信朋友圈人数在600人以上,微博粉丝人数则在1.1万人左右。而近期热门事件主角“辣笔小球”,则是属于拥有250万粉丝的微博大V,其在微博中发布的相关言论,传播范围广,影响力深远,已然造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后果。

 


四、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责任承担方式

在《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侮辱英烈行为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制,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侮辱英烈情节严重的,实践中通常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笔者研究的10篇判决中,判决结果尚未涉及刑事法律后果,行政后果一般包含删除原始言论、罚款及行政拘留,而民事后果则一般包括在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报纸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是销售产品涉及侵权,则判令停止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等等。

 


而在《民法典》生效后,根据其第179条的规定,人格利益受损的,实施侵害的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同时《民法典》第1000 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至此,对侵犯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就有了更大的打击力度,对英雄烈士的权益则有了全方位的保护,从而保证英雄烈士的权益不可侵犯。

总 结

在烈士名誉权侵权事件高发的互联网时代,一方面需净化网络环境,加快建立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另一方面,广大群众仍应保持应有的警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亵渎英烈不容恕,正义审判不缺席!

 

因为记得,所以他们一直活在我们心中。又是清明,浙江事务所谨以此报告缅怀所有的英烈!全体向所有英烈致以崇高的敬意!!人民英雄永垂不朽!!!


作者简介

朱悦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执业格言: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