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新闻 |智仁律师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首案开庭
2022年1月24日,智仁律师洪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或“新规”)后的全国首例开庭的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该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22日生效。
在该首例案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律师主要围绕着诉讼时效问题和投资者损失是否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律师认为,鉴于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实施,本系列尚未终审的案件应适用新司法解释,即根据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系列案件尚未终审的案件诉讼时效至2019年12月25日终止,本次开庭的案件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投资者在揭露日后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而是在示范判例生效后,才大量地提起诉讼,均属于跟风起诉。
原告律师认为,新规生效之前,当事人对旧规有合理信赖的,应该适用旧规。根据旧规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在行政处罚下达之前,原告没有办法知道被告的具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且中安科自证监会立案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已耗时近3年,如果从立案调查公告日起算诉讼时效,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法院未当庭宣判。
此次,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颁布确实存在诸多亮点,例如取消前置程序降低立案门槛,将诱空型虚假陈述正式纳入索赔范围,区分证券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区分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的内在联系以及有关基准日的变化等等,都值得赞赏。但在实务中,新规对于诉讼时效“一刀切”的问题确实存在较大争议,一夜之间,大量的还未立案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例如高升控股、惠而浦、亿阳信通、宁波东力等等案件,损害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明显背离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智仁律师洪鹏律师团队将对新司法解释对证券资本市场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如何更为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利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